本网讯:近日,市检一分院抗诉的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监督申请人张某撤诉,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未函告检察机关的情况下,径行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依据2012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再审期间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抗诉案件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抗诉案件期间,申诉人书面撤回申诉的,经审查其撤回申诉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函告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同时告知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函后15日内决定是否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或超过15日仍未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上述案件中,法院应当及时将张某撤诉的情况函告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撤回抗诉。该结案方式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为规范执法,市检一分院民事处组织本院及所辖区县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再审期间申诉人撤回申诉的抗诉案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学习研讨,并就该问题及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函,督促其严格依据北京市高法与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会签文件的精神,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中,避免上述问题。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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