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3月30日上午,受市检行检处指派,市检一分院行政监察处派员出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审理的杨玉良与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处室其他人员参加案件旁听。这是该处第二次出庭再审法庭的行政抗诉案件,为提升业务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两项工作得到齐抓共管创造了良好开端。
2014年一分院行检处共提请市院抗诉案件9件,市院已经支持一分院意见向市高级法院抗诉7件,今年这些抗诉案件陆续开庭审理。此次开庭审理的杨玉良一案即是2014年由我处依法审查后,经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行检处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抗诉意见。
相比较于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数量而言,监督案件的数量较高,但如何强化监督实效,使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能够通过再审程序得到纠正,是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的又一个难题。为了实现监督效果,一分院行检处今年对提请抗诉获支持的案件,加大后续的监督跟踪力度,一方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抗诉意见;一方面结合再审开庭情况,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充分交流监督意见。同时全员参加庭审,作为业务学习的方式之一,对法院的审理程序和法官的审理思路有一个全面直观的了解。
此次开庭审理的杨玉良一案,一分院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正确,但法院以杨玉良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房屋取得了合法审批而驳回赔偿请求,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另一监督价值在于,一中法作出的另案强制拆除违法行政赔偿判决认为,涉案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系原告私自建造,但建设房屋所用之建筑材料及房屋内家具、设备等当属个人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可见一中法对有些裁判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权,利用多种监督手段,维护好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益。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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