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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一分院控申处就刘绍伟不服判决案进行公开审查

发布日期:2015-06-05 08:02:23 来源: 作者: 点击:1655次 字号:增大 减小
  

   本网讯:2012年1月,高检院正式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限定了公开审查的范围是不起诉案件。2014年,高检院将公开审查案件范围扩大到不服法院裁判案件。

  
  2015年6月2日下午,市检一分院控申处于702会议室就刘绍伟不服法院判决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审查,此次公开审查是案件范围扩大后的第一个不服法院判决案件的公开审查。因为本案已经过海淀检察院的第一次复查,申诉人对申诉结果不服,继续申诉到一分院。市检一分院十分重视,本次公开审查活动涵盖了公开示证、公开听证和公开答复,通过综合多种审查方式,结合证据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适当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说明,最终申诉人对结果表示满意,息诉罢访。公开审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旁听人员反响良好。
  
  下午2点30分,控申处苗京梅处长作为本次公开审查的主持人宣布公开审查正式开始。参加公开审查的有来自北京市不同行业和单位的五名听证员(吴刚、沈力匀、姜艳、朱建岳、魏亦南),刘绍伟案承办人宋万明和张荣革,另外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检院和北京市院领导同志20余人参加了旁听,并进行现场监督。
  
  首先,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介绍听证员、告知申诉人权利义务,充分保障申诉人的权利;其次,简要介绍了本次公开审查的案件基本情况。2012年7月20日23时许,米某在本市海淀区翠微路小学东门门口,酒后滋事,无故调戏王某(女,23岁)后,伙同刘某(申诉人之子)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男,23岁)打伤,致其头面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2012年8月7日,米某、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告人米某、刘某家属分别赔偿王某某(男)、王某(女)人民币三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1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米某、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申诉人刘绍伟系原案被告人刘某之父。本次公开审查的主要议题是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整个示证、听证过程环环相扣,程序紧张合理。通过申诉人陈诉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阐述复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当场出示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监控录像,清晰、明确的说明案件事实。
  
  申诉人刘绍伟认为其子刘某多是言语上出言不逊、扔过一个交通锥形桶但没有伤到人、帮忙摁住被害人头部不能直接导致其伤害后果等理由,言明被害人的轻微伤不是刘某造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原判过于严苛。案件承办人又就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地释法说理。随后听证员从各种角度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发表意见,朱建岳听证员从法律角度评析了案件的处理结果,事实清楚,合乎法律,建议申诉人转变思路,变坏事为好事,加强对孩子的教育;魏亦南听证员则从为人父母的角度对申诉人表示了同情和理解,但法律是公平的,该案的事实是比较清楚;沈力匀听证员高度评价了检察机关的公开审查活动,并建议刘某应从中反思,吸取教训;吴刚听证员在向承办人员进一步了解了缓刑制度等疑问之后,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予以高度认可,并希望刘某及家属勇于承担责任,多为后来考虑;姜艳听证员在认识到刑事申诉案件的时效问题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行为与寻衅滋事吻合,建议刘某吃一堑长一智。最后经过休会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前,市检一分院控申处已经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并向主管检察长作了汇报。根据公开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如果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与控申部门的复查结论有分歧,控申部门将提交该案至检委会讨论决定。鉴于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与控申处结论一致,一分院控申处现场制作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开答复。
  
  在公开答复现场,案件承办人宋万明副处长向申诉人宣读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因为前期的释法说理工作到位,公开示证、听证得力,申诉人终于打开心结,在表达了对检察机关和听证员的感谢之后,接受了一分院的复查结论,并与一分院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最后,主持人简要总结,并希望申诉人能够督促刘某引以为戒,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至此本次公开审查圆满结束。
  
  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证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举措。一方面,可以在公开审查过程中满足当事人的表达、参与和知情权,让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的以实现,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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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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