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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一分院公诉一处与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签订《重大疑难案件侦查与公诉对接工作的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2015-07-16 09:21:51 来源: 作者: 点击:1638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市检一分院公诉一处与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签订《重大疑难案件侦查与公诉对接工作的会议纪要》
 
  本网讯:为了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重新构建侦诉关系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检警配合,促进侦诉工作的交流对接,近日,市检一分院公诉一处与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就侦查与公诉对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并签署了《重大疑难案件侦查与公诉对接工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公诉部门提出侦查意见的七种适用情形,即对于无法准确判断被害人致死、致伤原因,以技侦证据为主要证据的重大犯罪案件等七类情形,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提出相应意见;二是明确了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提出意见的具体方式,即需要公诉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通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可以采取协同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参与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案情,重点围绕同步录音录像、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提出意见;三是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侦诉部门意见交流的具体内容,即公诉部门决定退补的案件,应当在退补提纲中写明补侦方向,逐一说明需要补侦的事实、证据及证明目的;侦查机关在补侦过程中应及时向公诉部门反馈调取证据的情况及难以落实的情况;对于拟做不起诉或改变定性处理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提前告知侦查机关,并具体说明理由;四是明确了提起公诉后侦诉配合的相关问题,即控辩双方对于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有争议需要侦查人员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控辩双方或合议庭对案件的鉴定意见存在疑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对于公诉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旁听庭审等。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公诉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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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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