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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一分院制订出台《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 有效强化刑事执行法律监督

发布日期:2016-04-13 13:18:27 来源: 作者: 点击:3233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市检一分院制订出台《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 有效强化刑事执行法律监督
  
  本网讯:为进一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增强监督实效,实现刑事执行监督方式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市检一分院监所检察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结合一分院多年死刑临场监督工作实践,制订出台了《市检一分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紧紧围绕监所检察部门对死刑临场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办案角度对死刑临场监督案件的受理、分案、审查内容、结案手续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监督的内容、重点和程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临场监督案件的内部协作机制。遵循“司法工作亲历性”的内在规律,进一步细化了监所检察与公诉、法警、技术等部门的协作内容:规定一审案件公诉部门承办人在验明正身庭审环节应参与核实死刑罪犯的身份,并协助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死刑临场监督;本院法警部门要提前确认担任临场监督任务的人员及车辆,指派法警参加临场监督;死刑执行过程及完毕后,技术部门的法医应对被执行人是否确已死亡进行监督,确保死刑执行整个过程中监督全部到位。与此同时,《规定》还结合一分院不派驻被执行人羁押看守所的实际情况,规定一分院监所部门可以向罪犯羁押场所的驻所检察室了解被执行死刑罪犯身体状况、控告、揭发检举、合法权益请求等情况。
  
  二是明确了死刑临场监督的重点及处理方式。立足于监所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职责,对死刑临场监督案件中被监督对象应当予以纠正的违法情形以及相应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程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死刑没有公布,未依法保障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会见权等合法权利”三种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的情形,应及时提出并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送达人民法院。
  
  三是明确了死刑临场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案模式。《规定》结合一分院近年来参与死刑临场监督工作的办案实践,对于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应对举措,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规定》对发现暂停执行死刑情形后的具体操作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承办人员一旦发现上述情况,要立即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停止执行死刑,决定做出停止执行死刑建议的,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后制作《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及时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制作《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送达执行人民法院。与此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于出现了暂停执行死刑以及停止执行死刑情形的案件,必须要制作结案报告,报告应对“死刑被告人符合停止或暂停执行死刑执行的情形;公诉部门对死刑案件的审查意见;死刑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应纠正违法情形,处理意见;查证处理结果”四部分内容进行详细阐释。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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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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