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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5”商标被侵害案二审胜诉仿冒者“11315”被判停止使用

发布日期:2016-05-20 10:35:32 来源: 作者: 点击:3386次 字号:增大 减小
  
  本网讯(通讯员:余白君)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21315”商标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2016)京73民终92号),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绿盾公司应自2016年1月8日起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赔偿21315征信管理集团五十二万七千零五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纷纷扰扰10个月的“21315”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一审于2015年12月28日下达判决结果,判处绿盾征信(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21315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绿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绿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11315文字标识是否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对被许可使用的第3064731号的“21315”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侵害及责任的承担。
  
  根据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予以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专家指出,从21315商标案可以隐射出我国法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渐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似商标如同蝗蚁,既损害市场秩序,又侵害消费者权益。对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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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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