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中国大力开展司法改革以加强国内法治建设。习主席强调了解决审判不公问题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指出中国司法体系内有太多冤假错案。2012 年中国对《刑事 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正,2014 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的司法改革也更加重视刑事诉讼程 序中的法庭审判阶段。每一个社会都必须谨慎维系两方面的平衡,一方面我们的根本目标是 将罪犯绳之以法,另一方面我们要确立保障措施,避免无辜的人被误判有罪。
加拿大最高法院前任大法官和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斯•艾伯发表主旨演讲
本网讯(记者:易苏辉)5月25日下午,加拿大驻华大使馆举行了一场“对话加拿大---追求司法公正,保障被告权利”主题座谈会,正在访华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前任大法官和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斯•艾伯发表了主旨演讲。主办方北京市青年党建研究会特别邀请了中国外交部、司法部和中纪委监察部和公安部的代表以及十余家中国主流媒体参加本次座谈会。座谈会由由加拿大驻华公使杜欣丽主持,并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主任何家弘教授为座谈会主讲。
路易斯•艾伯与何家弘教授对话交流并互动与现场嘉宾问答
加拿大驻华公使杜欣丽表示,艾伯女士这次访华以及当晚的主旨演讲都非常及时, “稳定公平、亲民高效的司法体系,对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法律保护的缺失是激起民怨的关键因素。”杜欣丽说。
杜欣丽认为,艾伯女士此次访华延续了加中两国多年的法律合作伙伴关系。事实上,政府治理、依法治国和法律援助一直都是加拿大在华发展项目中的中心内容。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在支持中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的发展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多年来共提供了1.38亿元资金,在司法改革方面共支持了八个双边项目。
杜欣丽向与会嘉宾介绍,近来,加中两国在双边对话交流方面有许多合作。去年秋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了加拿大首席大法官贝弗利•麦克拉克林女士,她也在“对话加拿大”系列活动上做了主题为“接近正义”的主旨演讲。她在演讲中说到了许多内容,尤其强调了各国必须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享有法律保障,不管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或文化背景如何,他的权利和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在北京期间,麦克拉克林首席大法官会见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法律专家和多所法学院的师生,他们在司法改革、宪法事务、法律保障和其他法律事务上有非常深入的交流。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也访问了位于渥太华的加拿大最高法院。
杜欣丽提出,通过多年的合作和对话,中国学习到了加拿大在解决法律事务上的许多有效方法,同时加拿大也更好地理解了中国所面临的挑战。艾伯女士此次访华,是两国长期法律合作的延续。
座谈会现场
以下是路易斯.安珀的演讲内容(直译):
路易斯•艾伯:非常感谢!女士们、先生们,我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参与今天的对话活动,今天的主题跟我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跟我的工作前期作为法官、作为加拿大的法官,与刑事法律方面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
首先我来分享一个故事,当我儿子9岁的时候我去参加他们的职业日,主要是要求不同职业的人来向孩子们介绍他们的工作,我去到那里我参加了一个小组讨论,有其他的父母参与,其中一位是一位消防员,有一位是护士,另外一位是一位广播主持人,还有一位是重型机器的操作员,我是作为法官的代表在那里。孩子们进入房间我们向他们介绍我们的工作内容,孩子们来问我们问题,一个小男孩举起了手,他说我想问法官一个问题,我说什么问题呢?他说你不怕吗?当你把坏人送进监狱后他们出来之后会杀了你,还可能把你的孩子杀掉。我说我根本不怕,然后我想了想我不是因为我很勇敢我才不怕,不是因为有警察一直在保护我,我不怕是因为坏人不会回来去杀法官,虽然他们对结果不太开心,他们可能要去进监狱,他们接受,因为整个法庭的审判过程是公平公正的。我当然希望花更多的时间向这个小男孩解释,为什么我们的体系是非常公平的,但是他那时候已经不太感兴趣了,他转向跟消防员说话了。
我觉得今天给我一个很好的机会向来大家进一步解释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希望我们今天的对话会比与9岁小男孩之间的对话更深入一些。我们现在要去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作用,虽然它的方法看起来比较高压,但是刑法并不是要去高压胁迫别人,它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守法。虽然我们对于刑法有各种各样的印象,法律在只有社会中的地位是要解放人类,而不是要去限制我们的自由。我觉得一个18世纪的法国牧师说得非常好,他是拉克戴尔,我简单地概要一下他说的话,他说在贫富之间、在强弱之间、在主仆之间是自由使人压抑,法律给予我们自由。
如果从这个方面理解来说,刑法是去增强人的自由,当然它的方法可能会让人觉得它是在限制别人的自由,为了这个最高的目标,才能使人更加地守法,如果没有人守法的话,整个法律的体系就不能被执行了。换而言之,大多数人会守法,他们是自愿地去守法的,主要他们同意、认同这个法律体系,即使他们不认同,他们也接受这个法律所带来的一定的限制,他们是对于公众最大的程序。
不公平的法律,或者一个法律能够被不公平地执行,可能会让人不愿意去守法,甚至会公开抵抗法律。我觉得这个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中说得非常好,我简单说一下,为使人类不至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须使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之所以能够享受法律的权利和保障,是因为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守法意识,这样可以让法律能够更好地实施。
当然我们还有其他的原因来支持这一概念,也就是一个报告应该享有一系列的法律和保障。我们应该去理解这些因素,而不只是说一说而已,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我们就应该是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在普通法上我们说过,我们宁可错放十人,也不愿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这个观点,除非你自己正在面临着这样的冤假错案的情景,当一个被告要独自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他的处境是非常脆弱的,只有公平才能让他们不害怕,只有最好的法律保障才能够减少冤假错案。
正是因为以上的原因,我们需要共识还有守法才能使法律执行下去,不公平的程序,还有错判会让公众对于法律的信心下降,最后会让法律完全失去效力。
我觉得大家最熟知加拿大的刑法过程的一点就是无罪推定,这个概念非常有名,但是大家理解得不够深刻,事实上我们经常用无罪推定,但其实根本不适用于我们所说的场景,因为在这样的场景中,我们根本就不可能用无罪推定。比如说传闻有人犯了错,传说中有人可能犯了一些错误,可能你这时候不要对这个传言妄下结论是比较明智的,等待更多的信息再做一个判断。
但是在这种语境下无罪推定其实是一个法律的词汇,是不适用于此处的,只有在有人犯了罪,并且被捕的情况下无罪推定才适用。必须理解无罪推定是什么意思,并且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无罪推定并不是说要预测一个庭审的结果,也并不是说暗示着被告很可能是无辜的。如果是这样子的话,大家可能会想了,对于一群目击人面前杀人的谋杀犯怎么样适用于无罪推定呢?实际上无罪推定只是给检方一个法律的方向,适用于逮捕之后一切的法律。一定要假设嫌疑人是无罪的,尽管很多证据证明他这个罪行是确凿的。因为一个犯人他只能在庭审中确认,庭审中可能会呈现很多无罪证据,而这些证据即使是见证了该谋杀的目击人也可能是并不知道的。比如说这个人的精神状况、他的心理状态,以及很多种可能证明无罪的情景,而这些证据只有在庭审才会被揭示。
无罪推定对于诉讼的所有阶段都有重要影响,对很多问题都有很深的意味。比如说它对于庭前羁押问题就有很大的影响,有很少的案子可以马上逮捕之后就进行。一些复杂案情有可能会要等几个月才能开审,有时极端的案例甚至要等几年才可以开审,所以我们要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一个人应不应该在庭前候审阶段被拘留呢?这时候无罪推定就给了我们一定的指导,我们要根据无罪推定来判断他是否应该羁押候审。
在加拿大法律上花了很多年才确定这一点,最后除了几个例外以外,大部分罪名他们在候审阶段都是可以被保释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嫌疑人他们有潜逃、不参加庭审的风险,或者是这个人可能在释放后可能会继续犯罪,或者是干预司法公正,或是检方证明有把这个人拘留实际上是符合高于一切的民众利益的。庭前保释当然是有一系列的条件的,来确保这个嫌疑人他会参加庭审,比如说这个人可能会被要求把护照交出来,可能要每周一定定期地去警察局报告,有可能他要保证不犯罪,比如说还有像是宵禁,并且还会禁止他与特定的人进行联系,比如说禁止联系目击人,这样他不会恐吓目击人,不允许饮酒等等。
总的来说,无罪推定保证在定罪之前不会损害并且侵犯一个人的自由。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的程序保证总体上来确保我们尽可能地来避免冤假错案,而且我们要给被告尽可能的可能性来自我辩护,他们有权利请律师,他们有权利请口译,如果他们不会说庭审的语言,比如说法语或英语。被告人还有权利提前可以了解控方所有不利于他的证据,而且他们还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准备为自己辩护,并且还有权利拒绝作证,如果他们怀疑他们作证可能会证实自己的罪名,他们一旦被证明有罪,他们有权利可以不要一罪二审,或者有申诉的权利。这一系列的权利都是加拿大在一段时间内慢慢演化、慢慢发展的。
另外,宪法还规定如果这个证据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必须要排除,这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宪章》当中第24条第二章中说到当法律能够证明一个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话,那么这个证据将会排除。或者取得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宪法赋予人的一系列权利的时候,这个证据也将被排除,或者能证明使用这个证据可能会使得司法管理蒙羞,那么这个证据将被排除,所以在事实有罪和刑法上有罪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做到这一点可以使得警察、使得执法的部门更加守法。包括他们执法的方法,还有使用武力的方法都能更加合法,所有的这些权利都是经过很多的分析和司法的解读,但是说到底所有的系统都是由人组成的,所以我们是人就会犯错。
加拿大花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完全理解目击证人的证词有时候是非常不可靠、非常靠不住的,特别是目击证人在指证犯罪人的过程中有时候也是不可靠的,我们花了很长时间才搞明白为什么过去这么多冤假错案就是由于太依赖目击证人指证、指人了犯罪人,使用这些证据是非常危险的,因为目击证人在指证别人的时候,大部分时候其实都很真诚,但其实他们有可能被误导了,而他们的真诚使他们的错误很难被发现,所以法官会重视,有客观忽视当时的情景,忽视这个人指证是错误的。有时候我们还要抵制伪科学的诱惑,有时间伪科学在某些所谓的专家的证明下是有效的,但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的科学的原理在背后支持,所以我们还要小心,不要太依赖某个专家,并且不要太依赖监狱里的这些线人。所以我们有时候必须要有一定的敏感度,并且及时地评估每一个案子的情况。
我想最后说一下我的观察,我觉得一定要理解诉讼程序、保护个人权利背后的原理是什么,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对犯罪更加地宽容、更加地仁慈,并且对犯法的行为更加地宽容,以至于让个人的自由高于公众的利益,其实正正相反,我觉得强有力的个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面对司法系统面前,其实保护个人的自由才是最终地实现更好执法的战略。这样子可以使得庭审更加地专业,而不是说依赖民愤,更可怕是如果我们完全依赖民愤的强大力量的话,则后果更加严重,程序上的保证公平,还有极其严谨的举证要求,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这种保护可以使得人们更加地依法守法,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大部分系统最终都会崩塌。我并不是说不公平的刑法程序是会导致革命,但是这确实会损害人们对于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会导致争端解决的系统变得不公开、不透明,同时又一定的职能上的重合。
另外,只有公众相信这种定罪的程序是可信、公道的,而且这种惩罚是适当的,罪犯在改过自新、进入社会方面也会更容易,同时还能培养公众对于刑法系统的更大的信赖。
我从一个对于9岁孩子问题的回答让我想到了对于司法的一些想法,我作为法官之所以无所畏惧,这个9岁的男孩他可能现在已经成长成为了一个非常快乐的加拿大公民,可能正在从事重机械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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