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的搜集研判,加强网络传销案件的报备与查处,加强部门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以下为通知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
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加强部门联动,解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办案工作水平,依法惩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已作为一项独立测评内容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充分的经费投入和人力物力保障,解决打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今年,工商总局将打击网络传销纳入 “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地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成效将在2016年打击传销综治考评中有所体现。
二、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的搜集研判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等途径,认真梳理筛查网络传销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和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挖扩线,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重庆市工商局、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作为总局网络传销监测查处试点单位,将在监测搜集网络传销信息、转办案源线索、电子数据分析、获取固定证据等方面为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经验借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到的案源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监测点单位反馈。
三、加强网络传销案件的报备与查处
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内容应包括:涉案主体名称,涉案主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官网域名及会员管理平台域名、注册地或主要涉案人员姓名、住所地,案件线索来源,立案时间及案情简要介绍等情况。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比对后,发现其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同一涉案主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系统内外横向沟通,调度掌握全面情况,及时组织案件查处。
网络传销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案件打击处置、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有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重大、疑难网络传销案件,由工商总局指定管辖。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网络传销案件数据取证能力,按照《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取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取证,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
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建立常态化、通畅的沟通渠道。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明确其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
网络传销的宣传大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开展,采用建立专门宣传信息网站、网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时交流等方式进行。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密切的长效性的网络监控、信息搜索、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清除互联网上的传销宣传信息,关闭传销网络培训空间。网络传销案件办结后,办案机关应将涉案宣传网站、网页和会员系统网站提请通信、网信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处理。对服务器设在境外,境内无实体可查的传销网站、系统,应移送通信、网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引导其建立实时的传销信息关键词上传渠道屏蔽、网络平台信息搜索等功能,即时删除有关传销信息,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五、加强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查处的网络传销典型案例,充分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特点和骗人伎俩,揭露其违法本质,不断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网络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切实加强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研判。开展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大要案件行动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地方党委政府,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因查处网络传销案件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在当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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