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网群:   北京市青年党建网   紫光阁青年党建频道

查控违法、维护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加瑞的人生梦想

发布日期:2016-09-01 10:58:53 来源: 作者: 点击:3134次 字号:增大 减小
  
20160831103850967.png
  本网讯(通讯员:徐同山)他自2000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在2003年、2004年、2011、2014年四次荣立三等功。他是办案高手,所办抗诉案件的年度数量曾超过全厅的四分之一,提出的一个检察建议导致最高法院的两个终审判决被撤销,至今仍仅此一例。他是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发表多篇有重要影响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方面的文章,其个人专著《民事检察制度新论》、《执行检察制度新论》更重新定义了中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被列入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精品 文库。他是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兼职教官,也是一些高校的兼职教授。他在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律师系统和高校多次授课、讲座,广受欢迎,甚至曾有司考培训机构和他洽谈要求“垄 断”他的讲课。他全程参与2009年至2011年的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的基础调研、初稿起草以及后期的修改执笔工作,所提出的诸多重要改革意见最终被认可通过,促成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的两项重大变革,一是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二是从仅有对事监督到兼有对人监督。他是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早在1992年就已经与人合著《经济审判实务》,在1994年与人合著《公司法辞典》,其博士论文《公司股东权诉讼制度》(37万字)则第一次系统研究了该领域相关法律问题,并首次提出了股东期待权、股东共存权和股东自益权等重要概念及其理论。他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早在1991年就与人合著有《民事诉讼法学》,其1994年出版的个人专著《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更是该领域第一个系统研究的专著。在读博期间,他已经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执行法》起草小组,是该小组中唯一的院外人士。他提出的执行决定权、实施权、裁判权分开的理论,以及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分离的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立法准则和执行改革实践的重要指导思想。他被《中国法学史纲》列为“民事诉讼法学科的高端人才”,是检察系统唯一的入选者,因此被朋友戏称“载入史册”。他曾是法官,在办案中公正适法,定分止争;现在又是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违法时提请惩治、纠正。总之,他一直都在努力实现当初选择法律专业的梦想:我父亲是个好中医,为人治病,救死扶伤;我要做好司法官,为社会治病,维护公正。他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检察员孙加瑞。
  
  办案大户与办案高手
 
  还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孙加瑞就是经济审判庭的办案大户;到高检院民行厅工作后,他同样是该厅的办案高手。从2001年到2004年,他的主要工作是办案,一个人办理的抗诉案件数量曾超过了全厅抗诉案件的四分之一。从2005年3月起,他借调到院司改办工作一年,此后又去学校学习,以后的主要工作是调研,兼办案件。在此期间他仍然办理了大量的案件,例如2008年结案30件,其中提出抗诉20件。姜建初副检察长曾经问过他,你怎么办了那么多案件?他的回答很简单:因为有那么多案件。孙加瑞不但办案多,而且质量高。他长期从事商事审判(经济审判),又是商法方向的博士,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和公司法纠纷案件自然得心应手,但办理其他类型案件同样精彩。例如,他办理的北京科霖众医学技术研究所、徐屹等与北京万特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争议的“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实用新型专利涉及到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以及多项前沿的专利法问题。为了办好该案,他专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家请教,并购书研究;他制作的抗诉书有32页、1.7万余字,其中抗诉理由有22页、1.2万字,相当于一个长篇的专利侵权方面的论文。在抗诉理由部分,除了详细阐明原判“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描述不符合实际情况”、“关于穿刺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必要技术特征的比较存在错误”外,更针对本案涉及的专利侵权制度的多个复杂的前沿问题进行详细论证,例如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判断准则问题、“公知技术”抗辩问题、“变劣技术”能否构成等同侵权问题、国外间接侵权理论在我国的实践问题,包括法条考证、学理研讨、域外经验、立法背景和中国实践等多个方面,不但阐明了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指出了北京市高级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有关错误。由于该抗诉意见论证充分、扎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原认定申诉人构成专利侵权的判决,改判申诉人不构成专利侵权。类似案件还有很多,例如:姚毅申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内容专业,争议复杂,他制作的抗诉书1.8万余字,抗诉理由9000字,该案抗诉后已由北京高院改判;又如广铁公司广州工务机械段申诉的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及法律问题复杂,他制作的抗诉书2.1万字,38页,其中抗诉理由约1.2万字,22页,该案抗诉后已由最高法院调解结案;再如烟台光大银行的申诉案,当事人曾向山东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申诉,均被驳回,他审查后建议抗诉,最高法院收到抗诉后全部改判。在2009年的工作总结中,他曾统计了最高法院审结的12件抗诉案,其中直接改判3件,调解4件,撤销原判发还重审3件,1件因抗诉后原审法院主动再审改判而终结审理,维持原判决1件(占8%)。最高法院审监庭曾有同志与民行厅一位负责联络的同志交流,认为他的抗诉案件质量过关,法院通常都会考虑改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办理的扬州大学不服最高法院两个判决的申诉案。他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经领导批准后向最高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他认真撰写建议书,分析清楚,论证充分;最高法院收到建议书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很快作出了再审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后又很快裁定撤销了自己的两个终审判决,发回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大家知道,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并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当然效力,因此通过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很困难,通过检察建议撤销最高法院的判决更是难上加难,一个检察建议撤销了最高法院的两个终审判决,这是检察机关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曹建明检察长看到这个案件的情况报告后也很高兴,特别批示要求转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阅。
  
  奉献司法改革工作,完善民行检察制度
 
  根据厅里安排,孙加瑞从2006年开始从事调研工作,为检察改革和司法改革做准备。由于他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思考,2009年1月,民行厅为完成所牵头的司改任务而决定成立司改调研组,并确定由孙加瑞具体负责。他带领司改小组进行基础调研和专题调研,组织院内外协办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和专家征求意见会,具体组织或带队到湖北、河南、浙江、四川等地进行联合调研(与中政委、人大法工委、高法、司法部等协办单位)。孙加瑞带队在广东某中级法院调研时,法院的一位副院长突然中途发难,对民行检察制度进行攻击,他立即重申:这次调研是为了完成中央确定的司改任务,如果对中央关于完善民行检察制度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今天只能谈如何完善的问题。经此交锋,这位副院长只得围绕如何完善的问题作了发言,随后的调研就十分顺利。经过调研,调研组最后形成了三大调研报告:《执行监督调研报告》、《民事诉讼监督调研报告》和《行政诉讼监督调研报告》。以这些调研为基础,孙加瑞执笔起草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执行检察三个司改文件的初稿,充分体现了他对司法改革的研究成果,例如确定监督范围的依据、抗诉监督与程序监督的标准、对人监督的职责等;在这三个初稿的基础上,经过约四十次修改,“两高”最终在2011年3月10日会签了两个司改文件,即《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次司改实现了民行检察制度的两个重大的根本性转变:第一是实现了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的根本转变。在此之前,有据可依的民行检察职责仅是对审判结果的监督(抗诉),两个司改文件则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监督职责,实现了从立案到结案、从审判到执行的全面监督。第二是明确了对人监督的职责。许多人认为,“两高三部”的司改文件《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只适用于渎侦部门,孙加瑞经过认真研读后认为,民行检察工作应当适用该文件,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他把这一意见向厅领导和司改办领导阐述后,得到了支持;他把这一意见写入了为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司法在改革中前进》一书撰写的稿件中,并在审稿会上得到了政法研究所领导的肯定。此后,这一意见成为厅内的正式意见,并最终在高检院的有关文件中得以明确。从原来单一的对事监督(包括对审判结果和审判程序的监督),到兼有对人监督(对审判人员的监督),民行检察工作真正实现了多元化。以这些司改成果为基础,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和2014年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进一步得到完善。能够把自己的调研成果和研究心得用于完善法律制度,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梦想,孙加瑞对此感到十分自豪和幸运。在司改过程中,他代表厅里与其他部门、其他单位沟通交流时,需要坚守原则和立场,难免会有意见交锋、争论,“这或许会得罪人,但我只能对事业和工作负责。”
20160831103907424.png
  传授理念,分享知识
 
  在河南高院工作期间,孙加瑞已经开始给自考学生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在读博期间,他又在国家法官学院讲授执行制度,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多地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一些大学、律协都请他去讲课,内容包括证据制度、公司制度、合同法、物权法等。到高检工作后,他又为许多地方的民行检察培训班讲课,并被聘请为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兼职教官。他在讲课中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很受欢迎。学院的一个带课教师听过他的课后说:学员们通常都是在授课结束后礼节性地鼓鼓掌,但在课间休息时大家自发地热烈鼓掌,还是第一次遇到。有学员对他说:孙老师,学院让我们给授课老师打分,我们都是给你打的最高啊。学院的主要领导也告诉他:“学员对你的评价很高,真希望你能经常来给大家讲课。”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中国政法大学请他去开一个讲座,谈谈修法后的民事检察制度问题。他的演讲深入浅出,妙语连珠,听众提问踊跃,气氛热烈,原定结束的时间由八点拖到了九点。很多听众没有座位,只能坐在台阶上、门口边,或者干脆站着,中间基本上没有人离开。这让他十分感动,“大家太给面子了。”孙加瑞曾经在某大学做兼职教授,还带过三个硕士研究生。他经常组织学生进行专题研讨,进行指导。这三个学生对他说:孙老师,在我们学校的导师里,像你这样认真的不多。不过,等这三个学生毕业后,他却不愿再带研究生,理由是自己精力有限,带了学生就要对他们负责,要真正教给他们知识,而工作又太忙,两者兼顾就导致自己很累。“你只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孙加瑞讲课的名声在外,曾经有家比较著名的司考培训机构找到他,高薪请他作主讲老师,并答应把课都安排在周末,唯一条件是“垄断讲课”(只为他们讲课)。虽然条件很诱人,他还是拒绝了。他说,如果是为了钱,我读博毕业后完全可以选择到大公司或做律师,但我当初选择法律专业是为了申张正义,一线的司法工作更有意义。
  
  检察理论的创新者、探索者
 
  到高检院工作前,孙加瑞除了经常发表文章外,已经出版了两本个人专著,合作出版了三本著作。到高检院工作以后,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内,他却未再出版新的著作,除了因工作需要在2007年集中发表了一批执行检察方面的文章外,也很少发表文章。问其原因,他说:“天下文章一大抄”的说法在我这里不存在,我不会人云亦云,没有独立观点的文章坚决不写,未经认真推敲、反复论证的文章也坚决不写。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中还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没有最终解决,我一直都在收集资料和思考研究,不能写。经过多年研究后,孙加瑞突然发现,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研究需要以检察制度的研究为基础,没有对检察职责的正确认识,也就没有对民行检察职责的深刻认识。但是,检察机关究竟是做什么的,这个似乎十分简单的问题,其实很难回答。人们通常都会把检察业务列举一遍,例如反贪、渎侦、公诉、监所、民行等等,但不知道如何抽象概括其共有的检察属性,不能解释为何这些工作属于检察工作、应当由检察院来做。经过长达十年的研究和思考,他终于解决了这一重大基本理论问题,于2011年3月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检察监督的基本内容是查控违法》,论证了全部的检察工作都属于追查(调查)违法和检控违法,合称查控违法,检察监督的基本内容就是查控违法。相应地,所谓民事检察制度就是追查和检控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所谓行政检察制度就是追查和检控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之后不久,在台湾召开的两岸检察官论坛上,台湾检察官特别推荐了这一文章,认为它清楚准确地揭示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海峡两岸检察官有着相同的查控违法的检察权,只不过是查控的违法范围有所差别而已。其实,世界各国的检察权也都是相同的,都不外是追查违法和检控违法,差别仅是查控的违法范围。他在讲课中多次阐述了这一见解,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还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经过长期研究,孙加瑞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必须加强对人监督的观点。他认为,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虽然努力工作、探索,但其促进审判公正的基本目标并未实现,甚至愈行愈远。他举了一个警察抓小偷的例子作解释:对小偷如果只没收赃物但不予制裁(行政或刑事处罚),就是变相鼓励盗窃;只有依法予以制裁(例如拘留,当然也要没收赃物),才能真正实现有效打击。类似地,对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判不公行为,如果只有抗诉制度,不能查处违法的审判人员,就相当于对小偷只没收不制裁,当然难以促进审判公正。因此,民事行政检察应当首先追查和检控民事、行政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至于纠正已经产生的违法后果(例如违法的裁判),则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这才更符合检察制度的属性。经过长期研究,孙加瑞发现,长期以来民事行政检察一直存在审判化、建议化和刑事化的误区。例如,他在2012年发表的文章《民事行政检察的审判化误区与检察化回归》中指出:长期以来,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案由与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案由相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的办案方式和程序也完全模仿了法院的审判方式和程序,检察机关是在用审判的方式和程序办理与法院相同类型的案件,所行使的权力实质上是审判权而非检察权,陷入了审判化的误区。民事行政检察应当在指导思想和具体方式、程序上都实现检察化的回归,追查和检控违法的审判行为,而非评判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2013年高检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在很大程度接受了这一观点,开始了走出“审判化误区”的努力,例如:不再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法院的审判职责),改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一致);不再使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对应)的提法(涉及与解决当事人争议的任务),改为“其他当事人”(法院和审判人员才是检察监督的对象);法律文书不再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必须向当事人送达),改为“发送”(检察文书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需向当事人送达)。孙加瑞还发表了其他多篇有份量的文章,解决了民事行政检察中的许多重要问题。例如,《完善民事检察制度需要解决几个基本问题》,澄清了申诉人不是民事检察程序当事人、申诉权不是民事诉权、民事检察程序不是权利救济程序等基本概念、原理;《〈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如何巩固和发展司改成果》,全面总结了司改得失,系统阐明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一系统重大基本问题;《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制度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总结了本次修法的得失,更对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其个人专著《民事检察制度新论》重新定义了民事检察的对象、措施、程序和案件类型等内容,从基本的概念、原理到基本的结构、内容,在整体和细节上都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认识误区,建立了全新的、真正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要求的民事检察制度。行政检察制度也是孙加瑞研究的重要内容。例如,人们普遍认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新工作,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他经过研究认为并非如此。他指出,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已经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等等,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检察机关并没有依法开展这些工作;现在检察机关需要做的是认真履行这些法定职责,而非什么“创新职能”——基于职权法定的原则,检察机关也不允许进行什么“职能创新”。强制执行制度是他的研究强项。早在1994年他已经出版了53万字的个人专著《强制执行实务研究》,这是建国以来大陆第一本系统研究执行制度的著作。1998年他发表了《执行权的正确分配与执行难的解决》,首次提出把执行权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理论,并被广为接受;1999年他出版的《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提出执行法官与执行员职责分开的思想,同样成为执行制度改革中真正实行审执分开的重要基石。在读博期间,他受最高法院执行办领导的邀请参加执行法的起草工作,成为该小组中唯一的(高法)院外人士(直到2004年)。关于执行制度的这些研究经历,为他进一步研究执行检察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2003年开始,他根据厅里的安排开始研究执行检察制度,2007年9月6日、7日在《检察日报》发表的《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上、下),则全面地阐明了执行检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至今未见有人公开或私下与他商榷,从而结束了关于执行检察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公开争论。同年他还发表了多篇相关文章,例如《人民检察》上的《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法制日报上的《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执行检察监督立法》、《执行检察监督:制约与支持并重》等。他带领司改调研组的同志共同调研,更为司法改革中明确执行检察职责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他于2013年出版的专著《执行检察制度新论》(45.5万字)集中体现了他对执行检察制度的研究成果,初步建立了执行检察制度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展现了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水平。他在该书的序言《执行检察制度的诞生》中提到:在很长的时间内,直到我离开执行检察处,厅里只有我一个人(带领借调人员)从事执行检察的调研工作和其他调研工作,但我并非孤军奋战;正是领导与同事的大力支持、帮助,我才能够研究出一些成果,才能在调研和司改工作中取得一些成果。
  

  “认真工作、随和生活”的太极人生

 

  在爱人眼里,孙加瑞是一个工作狂,上班工作,下班回家的读书、写作仍与工作有关,这曾导致他的身体很快出了严重问题。在求医无效后,孙加瑞开始在业余时间学习太极拳,并十分投入,身体居然完全康复。原来要经常去医院报到的他,后来多年都不用再去医院了。现在,练拳基本上成了他唯一的业余活动。他感慨地说:学习太极拳有两大收获,一是身体的健康,二是对事物的认识。太极拳讲究“阴不离阳,阳不离阴,阴阳相济”,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辩证法,体现了中国的传统哲学思想,如果对此开悟,还可以对许多问题有全面的全新的理解。通过对拳理和传统哲学的研习,孙加瑞对于法学的认识也在提高。他认为,人既有作为形的身体,也有作为意的精神,两者如阴和阳不能分开;无形之人只能是幽灵,无神之人只能是行尸。类似地,法律也有自己的形与神,前者就是众多的法律条文,后者就是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执法活动不但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条文,还要在精神上体现出公平正义。他认为,如果一个案件在结果上明显不公,如果不是这个条文错误因而需要修改,就只能说明办案者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是错误的。有采访者曾问他:你认为司法者最重要的素质是什么?他认真思考一番,回答了两个字:良心。司法者唯心存良知,才能惩恶扬善,实现公正,只知道一些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学拳而收获的辩证思维方式也为孙加瑞增加了许多“灵感”。他在母校复旦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有听众提问:我从学长的演讲中听出您对中国司法现状有很明显的焦虑感,但刚才也有老师提出我们要有幸福感,不知您该如何把握这两个不同的“感”?这是一个刁钻的提问,但他的回答十分自如:按照太极的阴阳理论,只有阴或只有阳都是不对的,阴阳相济才是我们的追求。同样,只有焦虑感或只有幸福感也是不对的,将两者协调统一才是真实并且成功的人生。这个回答赢得了热烈的掌声。因有病而在太极拳上收获很大,这让孙加瑞真正明白了“塞翁失马”的道理,对于得和失的辩证关系也有了新认识。他在学术研究上有许多收获,在其他方面就难免有所失,因此他在2013年出版的两本书的后记中特别提到:“到高检院工作以后,我把全部的时间都用于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和研究,虽有所收获,但终因精力所限,对于许多领导、同事、朋友都疏于问候、交流,所失颇多;虽非有意‘怠慢’,但心中仍有许多愧疚与不安,在此一并表示歉意。”有人为他受到的某些不公抱不平,他却回答说:世上谁无烦恼,风来浪也白头。工作多年,没有人说我业务不精、办案不公、为检不廉,也没有人说我为人不诚、待人不厚,夫复何求?为公能忠于职守,为私无愧于良知,心当足矣。他在工作中是认真的,但在生活中又是很随和的。他工作认真,发表意见时对事不对人,但坚持原则;他生活随意,认为总计较会让自己太累,还会影响工作和研究。他说:我可能会因为在工作中发表的意见而得罪某些人,但从来没有因为个人利益而与人计较。 

分享到:

(责任编辑:易苏辉)

上一篇:外企党组织专题学习七一讲话精神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经常化

下一篇:北京市红十字会赴四川省 追踪考察雅安地震援建项目

【免责声明:本网有部分文章是通讯员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若有涉及作者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及时对相关文章进行删除或其他方式处理 。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谢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