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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公诉引导侦查的主要做法

发布日期:2014-06-30 20:49:08 来源: 作者: 点击:1269次 字号:增大 减小
  

本网讯,2008年以来,市检一分院针对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开展公诉引导侦查工作,从促进引导侦查科学化、侦查活动规范化、侦查起诉一体化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取得了较好成效。近六年来,市检一分院公诉引导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171件,占全部该类案件91.4%。其中,2009年以来,实现对市检一分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100%引导。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制度建设,促进引导侦查科学化。按照“严格依法、强化监督、适度引导”的原则,构建公诉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制度体系。一是搭建制度框架。制定并修改了市检一分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时间为案件立案后至侦查终结前,在此期间,可以根据案情疑难复杂程度,综合采用座谈、阅卷、撰写侦查提纲、配合取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引导。同时,在积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检一分院进一步将引导范围从原来的重大、疑难案件扩大为市检一分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全部案件。六年来引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单位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多种罪名。二是强化部门配合。重点加强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在引导侦查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制定了市检一分院《“捕诉联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发挥侦监部门介入侦查活动较早的优势,由侦监部门向公诉部门通报可能存在诉讼风险的疑难、复杂案件,为公诉部门提升公诉引导侦查成效提供一手资料和重要参考。三是规范引导程序。在开展具体引导时,细化执行三项制度:建立完善事前备案审批制度,对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由侦查人员填写《申请提前介入案件登记表》,经反贪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初查卷宗材料、报告和登记表一并移交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办理。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个案出现的问题,随时召开会议;对于部门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整体反馈,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建立完善事后总结考核制度,由主任检察官将引导侦查、参与办案的进展情况详细记录于《提前介入案件情况表》并反馈反贪部门,定期总结引导工作的成效,记入责任人年度考核成绩。

  二、深化引导成效,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进行引导,坚持引导与监督并重,将引导侦查确立为规范侦查活动的重要途径。一是切实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一方面,通过引导侦查及时发现违法和瑕疵侦查行为,要求反贪部门及时纠正或补正。另一方面,能够较早发现漏罪漏犯,为侦查赢得时机。如在提前介入中科院院士候选人段振豪贪污案过程中,发现其秘书车春兰涉嫌构成贪污共犯,遂建议对其立案侦查,市检一分院最终以二人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24万余元、车春兰单独贪污公款人民币17万余元起诉至法院并获有罪判决。通过引导侦查,案件质量明显提升,六年中移送起诉的提前介入案件起诉率和判决率达到100%;诉讼效率大幅提高,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的171件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中,未使用退补措施案件78 件,占45.6%,一次退补案件71 件,占41.5%。二是促进侦查模式转变,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反贪部门和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不仅重视收集有罪证据,更要核实无罪、罪轻辩解,促进更新执法理念,实现以口供为中心向全面收集运用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转变。如,在查办一起贪污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提出十余条无罪辩解。为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公诉部门和反贪部门共同制定了侦查方案,明确了深入开展外围调查、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的侦查方向,最终通过调取、查找、清理十五年前旧帐,对涉案款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等方式,获取了关键性证据,彻底否定了嫌疑人的辩解,准确揭露和证实了犯罪。三是明确引导取证原则,统一证据标准和要求。深入研究侦、诉工作衔接中存在的证据标准和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坚持以起诉证据为标准,紧紧围绕证据的全面性、稳定性、体系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性方面,要求全面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言辞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稳定性方面,要求对被告人、关键证人取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保证供述、证言的稳定性;对需要鉴定的案件要求尽早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既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又有利于巩固原有证据。体系性方面,注重搭建关联证据体系,及时排除矛盾证据。合法性方面,严格审查取证程序、方式,发现证据瑕疵后及时要求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主动应对新法,促进侦查起诉一体化。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引导方式、丰富引导内容,积极做好公诉引导侦查与出庭支持公诉的衔接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拓宽引导侦查途径。为了正确适用新刑诉法增设的庭前会议制度,经过充分调研,市检一分院公诉部门与一中法刑事审判部门签署了《关于庭前会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确立了庭前会议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在庭前会议上,公诉部门重点发现证据本身和取证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和提出对瑕疵证据补正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工作的意见。同时,公诉部门负责将庭前会议情况及时反馈给反贪部门,并及时要求侦查人员就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解释;而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其他证据以支持指控,提高了诉讼效率。二是探索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及旁听庭审制度。针对目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的现状,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市检一分院先后制定了《侦查人员出庭工作规范》和《侦查人员旁听庭审暂行办法》。一方面,让侦查人员亲自参与到庭审中,直接感受到法官对证据质量的要求,通过对自身侦查行为的评判,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强化证据意识、提高程序观念。另一方面,侦查人员也可以从侦查的角度评判公诉部门的庭审效果,实现侦查、公诉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针对庭审中暴露的共性问题,不定期组织召开公诉部门与反贪部门联席会,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丰富引导侦查的内容。三是将引导侦查与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相结合。新刑诉法明确了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市检一分院以此为契机,在积极开展证人出庭试点工作并继续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规程》的同时,制定了《关于开展鉴定人出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一方面,对于需要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公诉部门及时介入并引导侦查,对于关键证人证言制作询问提纲,对于鉴定意见注重审查鉴定机关、鉴定人资质、检材的来源和内容、鉴定目的等,以此保障反贪部门调取的关键证言、鉴定意见完整、合法。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对于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时暴露出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新问题或证据本身存在的瑕疵、不足等情况,做到及时梳理、深入分析,为进一步提升公诉引导侦查的针对性奠定基础。

来源:市检一分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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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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