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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你追回被骗款--检察事业追梦人赵鹏

发布日期:2014-10-21 13:21:29 来源: 作者: 点击:3294次 字号:增大 减小
  

   2009年,赵鹏办理了叶建国诈骗再审案。2007年3月21日,石景山检察院以叶建国、向志清犯诈骗罪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两起犯罪事实,分别为叶建国、向志清于2006年7月10日诈骗被害人唐来英人民币14.3万余元的事实,以及二人于2006年7月11日诈骗被害人李坤花人民币1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2007年6月20日,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叶建国、向志清诈骗李坤花人民币11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被告人叶建国、向志清诈骗唐来英钱款的证据不足。据此判决被告人叶建国、向志清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后,石景山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叶建国、向志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而该案第二起诈骗事实的被骗人唐来英,因被骗事实未被判决认定,也没有领导一审判决。经多方打听之后,唐来英得知了自己被诈骗的事实未被认定的情况,遂要求石景山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此时早已过了抗诉期。此后,唐来英又向法院提出申诉,但因为自己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被害人,不符合申诉人身份,所以法院没有受理。万般无奈的唐来英最后决定写信给市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提请审监抗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赵鹏审查案件后发现,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手段几乎完全一致:原审被告人叶建国、向志清伙同犯罪嫌疑人林庆富、“杨二娃”预谋来京以冒充“神医”为人治病消灾为手段,诈骗老年人财物。四人为此商议了具体方法,并确定了分工:即在确定目标后,先由向志清以问询“张神医”为名,同被害人搭话。待被害人与向志清开始交谈后,由从旁观望的“杨二娃”冒充路人,上前称自己母亲的病就是“张神医”治好的,并答应带领被害人及向志清找到“张神医”治病。在找“张神医”的途中,“杨二娃”与被害人攀谈家庭情况,林庆富从旁偷听后告知冒充“张神医”的叶建国。叶建国则在见到被害人后,将这些信息说出,骗得信任后,再以治病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人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李坤花、唐来英二人钱款共计二十余万元。法院对唐来英被骗事实不予认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案证据中没有被害人唐来英对被告人的辨认;而证明被骗钱款下落的证据,只有向志清于案发当天下午通过农业银行向其丈夫汇款76000元的银行单据,这与唐来英所述被骗15万元的陈述在数额上也不符;且叶建国、向志清二人自始至终没有承认过该起事实。二是案发前,北京市出现过多起类似手段的犯罪行为,电视台曾将具体手段制作成教育片播放,以提醒市民不要上当受骗,所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采用相同手段诈骗唐来英的可能。也就是说,一审判决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是有道理的。
  
  然而赵鹏认为,即使一审判决有一定道理,也应当将案件事实查明。在公安机关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了解此案。从证据上看,与叶建国、向志清共同诈骗的还有另外两人。据此,赵鹏判断:如果向志清在案发当天下午汇款的76000元是唐来英的被骗钱款的一半,那么另一半被骗款项很可能被在逃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拿走,因此,赵鹏决定行使检察官的调查取证权,从在逃两名犯罪嫌疑人入手查明案件事实。
  
  赵鹏经审查卷宗后发现,被害人唐来英在公安机关的一份陈述中曾提到,除叶建国、向志清外,诈骗其钱款的人还有“杨二娃”和林庆富,其在侦查期间曾经辨认过杨二娃,该人真名叫杨仁平。唐来英关于林庆富、杨二娃的陈述这与叶建国供述中的若干内容吻合。但是经查找,卷宗中没有唐来英对杨仁平的辨认笔录。赵鹏向石景山公安分局有关人员了解后获悉:为抓捕在逃犯林庆富、“杨二娃”,侦查员通过叶建国手机通话清单,排查出在重庆开办的用户名为杨仁平的一个手机号码在案发时段与叶建国通话频繁。在调取杨仁平户籍资料上的照片后,赵鹏组织被害人唐来英进行辨认。唐来英明确指认杨仁平就是其被骗当日带路找“神医”的女子。
  
  为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赵鹏还前往重庆市璧山县,查询了杨仁平、林庆富、侯斌(杨仁平之夫)在农业银行重庆市璧山县支行的账户明细单,查明侯斌的账户于2006年7月10日被现金存入人民币74000元,于7月13日被转账取款36000元,该36000元被转存到林庆富账户,转账取款凭单及存款凭单的客户签名均为杨仁平。上述书证涉及的钱款与向志清案发当天下午汇款的数额相加恰好与唐来英陈述被骗钱款的数额相等。
  
  回京后,赵鹏认真分析了调取来的树正材料,认为本案间接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叶建国、向志清诈骗唐来英的事实,叶建国、向志清二人的辩解不能成立。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一分院向一中法提出了审监程序抗诉。
  
  2009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垫江监狱、重庆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庭审理本案,赵鹏出庭支持抗诉,出示了调取来的新证据。2009年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定了叶建国、向志清诈骗被害人唐来英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据此改判叶建国、向志清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改判后,唐来英亲自到检察院表示感谢,还将这一案件曲折经历上传到互联网。“这小伙子真棒,要是没有这个检察官这么耐心细致的办案,我的十几万块钱可是要不回来了,我太感谢他啦,他可真是好检察官!”唐来英如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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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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