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 变 命 运 的 两 秒 钟
——大兴摔童案办案过程和体会
本网讯:2013年7月,在我市大兴区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一男子酒后因为停车纠纷与一手推儿童车的妇女发生争执,几句口角以后,男子对这名妇女大打出手,在将妇女打倒在地后,这个男子做出了一个惊人的举动,他将罪恶之手伸向儿童车里的2岁女童,他不顾这位妈妈声嘶力竭的呼喊,疯狂的将女童高举过头顶后重重的摔在地上,随后这名男子乘车离开,女童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女童颅骨崩裂,因医治无效死亡。
这个案件案发后就被微博曝光,案件信息被迅速转发,各大电台、电视台、纸媒也很快进行了报道,这个案件成为了当时人们议论的热点话题,公众认为凶手的行径无法容忍、令人发指,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女童的妈妈也有责任,而且有一些评论很刺耳。
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嫌疑人乘坐的车辆号牌还有监控录像很快的抓获凶手,随后开展侦查取证。在案发后的第23天,未检处收到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材料。
首先开始的是告知工作,公诉人和被害人的父亲通了话,在电话中公诉人逐项的告诉他享有的权利和检察院可以帮助他们做的如申请法律援助、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并且询问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需求,受理该案件的公诉人记得当事人只和他说了一句话:“我们只有一个要求,就是严惩凶手。”能够从女童父亲低沉的声音感受到他的丧子之痛,
在细致的审查完卷宗证据之后,公诉人带着十几页的讯问提纲,来到了看守所,让他感到惊讶的是,这名罪大恶极的凶手竟然长着一张斯文的面孔,他告诉公诉人他在1996年因为盗窃了一辆车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在服刑期间通过自学取得了大专文凭。当谈到这次做案,他避重就轻,重复的解释他酒后丧失辨识能力,不知道摔在地上的是孩子,他说孩子的妈妈态度蛮横,应当对结果承担责任……“在他滔滔不绝的叙述当中,公诉人已经有了对他的判断,十几年的牢狱生活没有使他暴戾的性格有所改变,出狱后他的强烈的自尊心不能允许任何人对他继续轻视,所以当他和孩子妈妈发生口角的时候,他认为这是羞辱,他爆发了,他的爆发掺杂着愤怒、委屈、宣泄,十分疯狂。以至于他连自己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于是他只能编造种种理由,寻找各种借口。
为了戳穿他的伪装,揭露罪恶,未检处领导带领受理该案件的公诉人夜以继日的工作:他们向医生和法医咨询醉酒对人辨识能力的影响;来到案发现场,查看具体的作案位置;并逐一的联系现场目击证人,向他们核实现场情况;他们将监控录像播放了数十遍、上百遍,一帧一帧的查看他的作案过程;也来到韩磊曾经服刑的地方,调取所有的减刑材料及理由并了解他的狱中表现……他们用了三天的时间,查清了所有的事实,书写了数万字的案件审查报告和案件汇报材料,在受理案件的第五天,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公诉人回忆记得在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一个老法官开玩笑的和他说,这个不是人间的速度。
接下来他们开始为公开庭审做准备。为此准备了十几万字的开庭材料,并且将准备开庭出示的证据制作成电子格式,为了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庭的隐私,他们在准备示证材料的时候将与被害人有关的信息隐去,其实,从密密麻麻的文字中找到这些姓名、住址等信息并且做处理是一个很繁琐且浩大的工程,需要极大的细心和耐心,但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这些付出都十分值得。
这个庭审是在五十多家媒体的直播下开始的。法庭上,韩磊依然在诉说他的无辜,韩磊的辩护人慷慨激昂的在进行演说,检察院受理该案件的公诉人则从客观事实出发,用理性的思维,平和的态度予以回应。对于韩磊所提出的酒后丧失辨认能力的观点,公诉人用此前调查取得的专家意见从医学理论方面回击,用韩磊在摔童前和摔童后十分清晰的表达和清醒的行为从事实方面进行论证……在公诉人的有理有力的阐述下,辩护人的辩解苍白无力、不堪一击!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公诉人阐述完定罪和量刑意见之后,从个案引申出人际交往需要宽容、忍让,引导公众理性的面对生活中的摩擦和冲突,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定性和量刑意见,对凶手判处死刑,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这个案件办理让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得到了很多锻炼,也引发了一些思考,公诉人说“其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未成年人远离伤害任重而道远,需要依托全社会的力量,作为首都未检队伍中的一分子,我们一分院未检处的干警会一如既往,立足本职,贡献绵薄之力”。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未检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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