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物价局、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监管。通知对河北省内民办学校的收费、退费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在落实收费政策的同时,将加强民办学校收费事中事后监督,规定调整收费幅度不得超过30%。
河北省要求,民办学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在实施前30日向社会公示。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价格调整一般不少于两年,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此外,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长期培训(5个月及以上的),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短期培训按班期收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收费。河北省强调,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内容。同时,民办学校需在招生简章写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记者 李如意)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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