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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部门出台监管意见 理财类广告禁止7项内容

发布日期:2016-05-25 09:40:30 来源: 作者: 点击:531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原标题:紧急情况下可暂停理财类广告

  针对目前金融理财市场的乱象,6月15日起,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金融局、市证监局等本市11部门将联合加强非法集资活动中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监管。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某一类或全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根据昨天11个部门出台的《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部门之间将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其中,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开展广告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将配合这些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意见》明确,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在显著处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同时不得含有以下7项内容: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广告法》、《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中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

  《意见》还提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探索建立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预防此类广告发布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告主的信誉情况,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不得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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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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