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11月28日电(记者朱峰)河北石家庄市11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开始,在办理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时,将设置信用资格审查、信用评审标准事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其中,对法院已判决生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将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措施。
石家庄市的这一实施意见指出,信用记录是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的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石家庄”“信用河北”“信用中国”,各级政府采购网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按照石家庄市的最新规定,将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规范“黑名单”制度。其中,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等六大类。对“黑名单”企业,加强行政性、司法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其中,对法院已判决生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任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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