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4月20日电(记者罗江)19日,海南省物价局印发《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二手商品房价格备案,应当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申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审核齐全后,对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退回重新申报。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房地产供求结构价格的各类即时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及时向企业、消费者提供各类信息数据服务,引导市场理性消费,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责任编辑:雪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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