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鲁畅)记者从北京市交管部门获悉,根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业务将于4月30日截止。5月1日起,未按规定申领临时标识以及未按规定登记注册并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均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目录管理制度。为配合条例实施,办法对未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的过渡期(截至2021年10月31日),并要求最迟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交管部门为相关车辆申领临时标识。据统计,截至目前,交管部门已发放临时标识184万张。
北京交管部门提示,对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且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可到北京市任意一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需在购车后15日内持相关手续到非机动车登记站申领正式号牌。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完)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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