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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超载渣土车撞倒离世 家属欲追究安全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19 14:55:43 来源: 作者: 点击:693次 字号:增大 减小
  

   78岁的老父亲在车祸中不幸离世,浙江人罗先生和弟弟一纸诉状将案发地衢州市柯城区政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区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处理相关责任人。他们认为,由于肇事车辆经过改装并严重超载,且与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着密切关系,这不仅是一起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该案目前正等待开庭。道路交通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究竟如何认定?受害人家属起诉区政府是否合适?多名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案发:

  七旬老人车祸中遇难对方负全责

  罗先生今年55岁,在杭州生活。12月17日上午,罗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讲述了父亲遭遇车祸的不幸经历和他们起诉区政府的初衷与目的。

  “老人虽然78岁了,但身体很好,经常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外出。”罗先生介绍,他的父亲生于1942年4月,10多年前从浙江衢州某国有企业退休,目前和母亲、妹妹在衢州生活。今年7月20日9时30分许,父亲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沿斑马线经过衢州西区白云北大道与盈川东路路口时,浙江松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车辆门徽为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詹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车)右拐弯时将他撞倒在地,老人不幸当场死亡。

  事发后,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2019年8月2日,该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詹某某驾驶的超载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詹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罗某某(罗先生父亲)在事故中无责任。

  罗先生介绍,目前检方已对肇事司机詹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刑事部分即将开庭审理。

  起诉:

  肇事车改装超载

  受害人家属起诉区政府

  罗先生说,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他们从交警调查结果中发现,肇事车辆经过违法改装并严重超载。“肇事车辆空载登记自重12.45吨,实际自重比登记信息多了5.56吨;事发时肇事货车车货总重达56.28吨,是核定25吨的2.25倍。

  “交警对肇事货车进行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肇事货车车厢外部结构与登记信息不一致,表明肇事货车更换了车厢”。罗先生说,事发后,他们从交警队获悉,肇事货车虽然隶属于浙江松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但车身上喷有“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标识,且事发当天,肇事货车拉的土石方是“衢州文化艺术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项目工程。“不仅如此,交警在调查事故过程中,联系的对方负责人一直是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方某某”。罗先生称,根据以上信息,他们有理由相信,肇事货车与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着密切关系。

  2月17日下午,华商报记者通过公开资料获悉,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龚某某,方某某为其股东之一。当天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龚某某称,罗某某遭遇车祸一事他并不了解,肇事司机詹某某也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但他承认,方某某是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据我们了解,浙江松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这种经过改装的违法车辆有20多辆,我们想知道,这些车是怎么上牌的,怎么一直在道路上行驶?”罗先生称,他和弟弟认为,父亲遭遇的事故不仅是一起交通事故,也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他们认为,此次事故与浙江松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有关,尤其是其对车辆实施改装、超载监管不力有关。

  2019年10月下旬,罗先生和弟弟一起将事故发生地“衢州市柯城区政府”起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对浙江松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衢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2019年7月20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2019年11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我和弟弟经济条件都还行,之所以坚持起诉柯城区政府,不是为了获得更多赔偿,而是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超载、改装车辆的监管力度,避免其他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再受这些车辆的威胁。”罗先生说。

  衢州市柯城区政府:

  涉案事故系道路交通事故 请求驳回起诉

  12月17日,罗先生的委托律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目前正等待开庭。

  对于罗先生兄弟的起诉,柯城区政府认为,涉案事故系道路交通事故,不是答辩人的法定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另外,柯城区政府认为,无论是事故发生地还是涉案企业浙江松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均属衢州市西区管委会辖区范围,答辩人明显不具有相应的地域管辖权;最后,被答辩人所反映的涉案车辆超载和违法改装问题,已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7月22日、9月18日和10月17日对涉案车辆责任单位浙江松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多次约谈,督促其对涉案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综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涉案申请履职之诉缺乏诉的要件,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柯城区政府的答辩,徐利平称,由于衢州市西区管委会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因此他们起诉了柯城区政府。

  律师说法

  生产事故与交通事故 能否并列成立?

  道路交通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有何区别?类似事故,到底应按交通事故处理还是应该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起诉区政府是否合适?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观点1:生产事故与交通事故重叠时 以交通事故处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虽然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是,事故发生在交通道路上,原因是驾驶员詹某某未让直行车辆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道路交通法》对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有规定,应适用《道路交通法》,事故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赵良善说,遇到此类事故,即生产事故与交通事故重叠时,应按照特殊法《道路交通法》处理,以交通事故处理。因此,他认为死者家属起诉区政府不妥。

  观点2:车辆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指出,判断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还是生产事故,主要看事故发生的场地,以及事故发生时车辆的状态,车辆当时的状态是在通行还是生产作业,如果是正常通行,即使车辆属于作业车辆,也应该属于交通事故。反之,如果车辆是在作业,比如吊车、工程车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则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观点3:道路交通事故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可以并列成立

  罗先生的代理律师徐利平称,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读来看,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两者的关系是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安全生产法)。“从最近几年发生过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来看,包括一些客车司机打瞌睡、疲劳驾驶导致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好多都是由国务院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然后做出相应的处理,而不是由地方政府的某个交警支队或者交警大队来处理。而这些事故,最后都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徐利平认为,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起诉衢州市柯城区政府,要求其履行调查处理的职责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问题。

  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挺也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可以并列成立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影响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这类事故,家属主张经济赔偿的话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政府部门追加相关单位的责任可适用安全生产。本案中相关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公司车辆进行改装、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车辆超重等,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且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有关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定性为安全责任事故如何追责?

  赵良善律师认为,若事故被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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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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