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网群:   北京市青年党建网   紫光阁青年党建频道

中国红牛又遭水军恶意“抹黑”,混淆视听何时休?

发布日期:2022-03-02 17:00:22 来源: 作者: 点击:542次 字号:增大 减小
  

泰国天丝2016年发起的中国红牛相关方商标案,随最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中国红牛上诉后,浙江高院2021年12月底给出一审判决。时隔2个月,多次独家报道泰国天丝重磅消息的自媒体曝光了该案,尽管该案并非生效判决,且双方都已经上诉,“被判罚 1 亿!”“‘红牛’饮料将被查处”“红牛系侵权产品”“还能给经销商一点安全感吗”等耸人听闻的标题随后开始大量传播,内容和标题雷同的文章不约而同被几百个自媒体营销小号在同一时段转载,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红牛又遭水军“抹黑”。

  中国红牛案复杂性超乎吃瓜群众想象,纠纷历史渊源尚未厘清。对此,媒体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可以发挥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审法庭尚未开始审理,但抹黑文章只字不提“双方均已经上诉”的信息,大量水军通过“华彬被判1亿元”等标题党大肆渲染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故意误导公众和舆论,混淆视听,引导经销商“不安”情绪,不仅干扰二审法院审理,也严重干扰中国红牛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

梳理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系列纠纷案,共有三类:除了最高院审理的中国红牛上诉要求红牛商标所有者权益确权案,尚有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95年合资合同》争议案,以及广东法院审理的《50年协议》纠纷案。虽然目前红牛系列商标注册在天丝名下,最高法院所有者权益案未支持中国红牛的确权请求,但依据50年《协议书》、《95年合资合同》,华彬集团已经申请泰国天丝履行以商标投资的义务,以及自1995年起50年内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承包给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的行为。

最高院和浙江高院红牛案审理过程中,中国红牛没能出具50年协议书原件。尽管中国红牛对该协议书的复印件及签字人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取得多个当事人(中食、中浩和怀柔乡企)的确认函以及当时的证人证言,但泰国天丝及代理律师在法庭和舆论上拒绝承认签过该文件,法院以“没有原件”为由,认定“真实性存疑”而未予采纳。

2月23日,中国红牛发布声明已经找到该协议原件并依法提交给司法机构。中国红牛认为,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在各级法院的庭审和舆论中,公然违背客观事实,声称“没有签署过该协议书”、“案涉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已经涉嫌虚假陈述及作伪证,已经严重违背《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

媒体普遍认为,该协议原件的出现将改变红牛系列案的形势,同时,随之而来是媒体和公众对泰国天丝及代理人诚信或道德极大的质疑。3月1日,时隔2个月的浙江高院未生效一审判决被拿来进行舆论炒作,已经对中国红牛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有专家认为,自媒体发表观点也应把握尺度、秉持规则,尊重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在法院终审之前,不宜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和过度评论,更不能为利益越俎代庖、帮当事人误导公众、混淆视听。否则不仅对正常审判造成干扰,也伤害到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司法是事实、证据、法律综合语境下相对封闭空间,一般公众对具体案情并不了解,也缺乏法律专业化思维,理应相信并静待司法的公正裁判。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失去了权威,最终伤害的会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部门更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执法,适当柔性执法,及时回应社会和合法经营者的关切。

时长八年,中国红牛系列纠纷案相关案情细节、个中曲折在各级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努力下将逐渐明朗,最终真相和结果有待法院最终判决揭晓。在此之前,行政执法不能“未判先罚”,自媒体也须谨言慎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舆论发表应保持一份克制和理性。

分享到:

(责任编辑:阳光)

上一篇:柬埔寨西港特区公司先锋团队:用八方共赢铸就"一带一路"样板

下一篇:祝贺武汉风雷益国学馆创办十四周年纪念交流会圆满成功

【免责声明:本网有部分文章是通讯员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若有涉及作者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及时对相关文章进行删除或其他方式处理 。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谢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