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新闻媒体报道干扰司法审判,经常会指向两个著名的案件。第一,肯尼迪遇刺案。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身亡,嫌疑人奥斯瓦尔德(Oswald)被逮捕。在进入正式审判之前,他就被愤怒的粉丝鲁比(Ruby)杀害。犯罪嫌疑人未经法律审判就被剥夺了生命,这不是法律的胜利。事后,由首席大法官沃伦领衔的专委会既指责了泄漏案情的警察和检察官,也批评了媒体,称“记者缺乏自我约束能力、违反了他们的职业伦理”,司法审判演变成了“大众媒体的审判”。第二,辛普森杀妻案。前妻在洛杉矶被害时,辛普森还在芝加哥。接到洛杉矶警察局的传唤,辛普森从芝加哥赶往洛杉矶。在50英里2个小时路程的洛杉矶快速道上,媒体雇佣的直升机低空拍摄,全程全国新闻直播。警车护送、警灯闪烁,辛普森蜷缩在福特车后座上,神情紧张,手上攥着电话、手枪和他孩子的照片。媒体对这起“世纪审判”的报道,甚至屏蔽了美国入侵和占领海地事件。律师和法官成为国内外媒体的新宠。描述辛普森的书籍泛滥,他的名字被人注册为商标,花花公子公司录制了辛普森的健身视频,CNN制作了辛普森案件细节信息的光盘。75家媒体参加或者试图参加审前听证会,法庭前的停车场搭起了4到5层的电视录像台。NBC电视台搭建了45英尺高塔,挂起了条幅,高空转播晚间新闻。还有电脑公司以该案为背景开发出了嘉年华计算机游戏。面对狂欢的媒体,法官担心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官埃托(Ito)对媒体大为光火,在选定陪审团环节之前,他曾经威胁要停止电子覆盖。组建陪审团时,埃托法官只允许三家媒体的记者出席陪审员遴选会。
媒体以公共权力透明化为由,不仅在法庭外以舆论影响司法判决,而且将媒体通讯设备带进了法庭。录音广播、电视摄像、互联网络是否可以进入法庭并现场直播,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这个时候,媒体与司法的冲突表现为言论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之间的矛盾。每个国家在不同时期,法院对媒体的法律政策各不相同,但总体的发展趋势是言论自由居先。1979年,美国媒体记者和自由派人士曾就法庭刑事案件新闻报道权提出过要求,但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他们的抗议,提出审前听证甚至审判过程本身都应该远离公众的视线。不过,一年后,最高法院又改弦更张,给记者们一丝安慰。媒体的说法是,审判公开是“正义的灵魂”。英国历史上的星座法庭审判是不公开的,美国的国父们曾经对此深为忧虑。被告人应该得到公开的审判,而不是可怜地待在清静的法庭上。审判公开、全民注目,才能够保证个人自由不受到专制权力的侵害。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并不存在冲突。
一、法官的独立审判与媒体的言论自由
人是社会的动物,总要与他人一起参与政治生活,这是哲学家们对人性的一般认识。每个人都会对周围的人和事有自己的看法,然后有自己的评论。在与人的交往过程中,他有表达自己和被倾听的需求,还有得到听者反馈的愿望。在这个信息交流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平台和媒介,这个平台和媒介就是媒体。媒体的定义多样,每种定义下的媒体性质各不相同。当代学者经常聚焦于新闻职业团体对具有新闻价值社会事件的追寻、制作和传播,载体既包括传统的书籍、报纸和期刊等有形的媒体,也包括电台和电视的无线媒体,还包括新兴的网络媒体。当网络兴起及博客、播客、微博和微信等自媒体产生之后,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性质和传播方式上都有根本性的变化,对司法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报刊、广播和电视大体都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在古代社会,有类似于书籍的青铜、竹简、石刻、铭文和羊皮,此后的当代社会,有网络、博客、微博和微信。载体不一,功能却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有传播自己看法的权利,扩展至整个社会的时候,媒体变成了言论自由的通道,言论自由意味着人民的意志和民主的呼声。效果放大之后,媒体成为了一种政治的力量,继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后,称为第四种政治力量。前三种权力由官方的职业人员把控,而媒体则可以由民间的人士自由行使,因此,立法、行政和司法是人民代表掌管的政治的力量,而媒体则是公民直接影响政治的力量。
媒体和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两个方面。其一,当媒体的言论侵犯了他人名誉的时候,受害者通过司法对媒体追究媒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发生民事侵权诉讼。其二,当媒体鼓动民意左右司法审判的时候,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会遏制或惩戒媒体,由此会引发行政的责任。这里仅涉及后一种情况。司法审判虽是神圣的和终极的,但有时仍然会受到质疑和批评,其中,媒体的评论和攻击尤其明显。于是,媒体和司法之间就确立起复杂的规则和责任体系:一方面,作为一起诉讼案件的被告,媒体有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责任界限,媒体的责任由司法权来判定;另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司法裁判也要受到民意的评判,媒体是民意的直接表达,法官要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言论自由之间艰难抉择。还原到社会生活层面,媒体与司法的互动,会导致社会变迁的不同方向。
二、司法权拒绝媒体的缘由
司法权究竟是民主的,还是精英的?司法权的运行究竟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因为争议双方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自己的根据。从总体性质上讲,司法的传统是贵族精英式的和神秘主义的,司法不需要太多民主的监督。罗马的司法权是精英式的,中世纪的法律知识掌握在教士手中,他们垄断了法律和法律的知识。当西欧各国建立起民族法律体系的时候,司法一直都是贵族和权贵的象征。政治家们同样追逐着司法权,或者为了政治的势力,或者为了司法带来的经济收益,这个时候,民众并无政治上力量和智力上的优势与司法官员一争高下。在此背景下,严格意义上的媒体并未出现,广义上的司法民主监督未成气候。
司法权既然是公共权力的一部分,那么审判公开就是对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即使如此,审判公开也不能够妨碍司法的独立性,这就意味着民众和媒体只是信息的接受者,他们可以在法庭外关注和讨论法庭的审判,但是无法进入法庭内部去考察或监督判决的形成过程。实质性的判决仍然在法官的秘密会议上决定,法官的个人意见也只是在法官之间以备忘录的方式交流与传播。只有当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法庭的结论才公之于众。在德国,审判公开只及于进入法庭旁听审判过程的人员,现代媒体技术被排斥在法庭之外。在英国,2004年之前,法庭不向媒体公开。法庭是一个禁地,法官只有在不受到外在影响的情形之下才可以独立思考、理性判断,这样才能够保证审判的中立和公正。在美国,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直抵制着媒体,认定法庭是一个神秘、庄重的地方,苏特(Souter)大法官的名言是,“媒体进入我的法庭之日,便是我僵尸还魂之时”。1965年,德克萨斯州的一个商人向农民出售并不存在的化肥罐,他以欺诈的罪名接受州法院的审判。州法院没有阻止媒体进入法庭,结果狭小的法庭里有了12名电视记者,记者在法庭里来回走动,媒体机器设备发出扰人的噪音。电缆和电线缠绕于地板,法官审判台上安装了3个麦克风,陪审团区和辩护人席摆上了更多的设备。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被告人不服,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被告人的理由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的介入干扰了法庭的审判,法官、陪审团和证人都受到了干扰,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有悖于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公正审判”的精神。最高法院支持了被告人,将案件发回重审。这是美国法院禁止媒体摄像、广播和电视进入法庭现场报道庭审的典型案件,此后美国有了专门的禁止令和法官的行为规范,禁止媒体进入法庭,禁令一直持续到80年代早期。
反对媒体进入法庭的理由多样,大体上讲:第一,媒体的进入会分散审判者的注意力。法官、陪审团和证人,乃至双方律师都会受到摄像头的影响。有学者对法官做过调查,64%的法官说摄像机会让证人感到更加焦虑,46%法官说摄像机让证人不愿意出庭,41%的法官说摄像机会让证人分散注意力。第二,媒体的报道会让民众误解法官。媒体现场报道只及于法庭口头辩论阶段,而判决的得出则要复杂得多。媒体片面的报道会使法官处于尴尬的境地:法官受制于外在舆论的压力,就不能够保证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公正的判定,最终妨害司法的公正。第三,被告人接受的“公正审判”是指“不受干扰的”陪审团裁定和法官判定。如果审判受到媒体的干扰,那么被告人就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审判。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公正审判”的立法精神就在此,称为保证被告人受审的正当法律程序。第四,在美国司法传统的特定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是50多岁以上的人,90岁的大法官历史上不少见。他们无法及时掌握日新月异的媒体技术,特别是新兴的网络媒体。媒体的即时报道,会打乱老法官们所习惯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老法官们认定,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地方,而不是“政治的战场”,更不是民众“娱乐的场所”。有的大法官在面对媒体渗透时候,采取了所谓拳王阿里的“靠近拳台栏绳、消极应对醉汉”的策略:先让对手像醉鬼或瘾君子那样疯狂地出手,等他筋疲力尽的时候,一拳制胜。
三、摄像头进入法庭运动
但是,媒体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司法机关“入侵”的努力,其理由通常有二:其一,司法权是公共权力的一部分,既然是公共权力行使的地方,就应该有民主的监督,就应该有政治的透明,而媒体就是最佳的监督者。其二,法院不仅仅是一个审判的场所,也应该是全民法治教育的基地。媒体的介入和报道是对民众进行法治教育的最佳方式,每一场现场直播都是提升民众法治水平的机会。当然,隐藏在这两个冠冕堂皇理由下面的,还有媒体的“私心”:刺激、冲突、隐秘的法律故事是吸引大众的绝好素材,满足了大众意味着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
媒体的民主监督与法院的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是世界性的法律热点。每个国家处理这个难点的方式各不相同,加拿大和巴西是最积极推行司法公开的国度,他们的最高法院支持媒体的介入和报道。英国自2005年后对媒体的态度发生了逆转,贵族院同意上诉法庭对媒体开放。2009年英国最高法院取代贵族院成为英国的最高审判机构,从它成立的那天开始,就称接受媒体的监督并向媒体开放。英国司法公开由此走在了美国的前头。美国的情况复杂一些,在州法院层面,从审判法院到最高法院都不禁止媒体的介入。到2012年8月,共有44个州法院向媒体开放,6个州有保留的只对上诉审开放,哥伦比亚特区则拒绝录像和广播。在联邦法院层面,媒体介入的禁令尚未解除。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联邦法院进行媒体开放实验,2家联邦上诉法院和6家联邦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庭审对媒体开放,但是刑事诉讼庭审拒绝媒体进入法庭。到2011年,实验还在进行中,民事诉讼可以对媒体开放,但是需得到主审法官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同意。总的原则是,媒体禁令是一般规则,媒体开放是例外,上诉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公开。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抵制媒体最为坚决,民众进入法院只是参观其建筑、旁听周五上午的口头辩论。国际层面的刑事法庭和人权法庭则相反,自1945年纽伦堡对纳粹头目的审判开始,他们就一直对媒体开放,媒体的介入是“一般原则”而非美国那样的“原则例外”。对前南斯拉夫领导人的国际审判的公开报道,被认为是世界人权的审判的典范。
四、博弈与妥协
如今,媒体与司法的博弈仍然在进行之中,从总体趋势上看,媒体监督逐渐扩展到传统的司法领域,但同时也受到必要的限制,比如媒体采访前要申请,进入法庭的人数限制,公益性媒体受到优先许可,商业性媒体受到严格限制,媒体的现场采访与向公众传播在时间上的合理间隔。以美国司法经验为例,一个法官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来“补救”媒体所导致的潜在的不公正审判:第一,变化审判地点。新审判地的陪审员较少受到大众媒体的影响,他们也不会像案件发生地的人们那样易情绪激动。第二,延迟审判。时间是平息极端情绪的最好药剂,虽然“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延迟审判是缓解矛盾最简单的方法。第三,陪审员的资格审查。对方律师质询本方挑选的陪审员,将带有偏见的陪审员排除出陪审团。第四,隔离陪审团。与大众隔离的陪审团,可以让他们既不受到大众媒体的影响,又避免个人之间复杂多样的纠葛。这样,就可以避免社会偏见影响公正审判。第五,启动藐视法庭的惩戒措施。引入英国的藐视法庭罪,无论是法庭外还是法庭内,也无论是庭审前还是庭审中,只要发生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法官都有权传讯行为人,或者限制其行为,或者禁止其发声。在具体的做法上,各州还颁布了公正审判和表达自由的原则。司法人员、律师、新闻媒体和执法机关都有责任保护被告人无罪推定的权利。新闻媒体有报道法庭审理的宪法权利,同时,在报道的时候要追求准确、公允、公正和客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公开记录的信息、正在调查中的信息、调查的一般范围和罪行的描述,信息的披露不设限。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所和工作单位信息(称为无偏见的信息)可以披露。但是,被告人的供认或刑侦测试的信息,属于易导致偏见的信息,不能报道。总的原则是,司法审判要受到媒体的监督,但是,媒体的介入不得干扰包括法官、陪审团和证人,以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审判。
当下,法官的“独立审判”与媒体的“舆论审判”的争议,在法律界、法学界和媒体界同等存在。就民众而言,法律求助的方式也在悄悄发生变化,从前是“打官司找熟人”,现在是“有冤情找媒体”。律师们热情高涨,通过媒体造势甚至成为了法庭诉讼的一种策略和技巧。法律从业人员的司法伦理,成为了法律界和法学界的一个新课题。面对媒体的进攻,司法机关也没有消极地抵抗,他们也在新的态势下积极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司法公开的规定,案件性质不同公开的程度也不同,开辟了若干司法公开的平台和示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过《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薄熙来案的公开审判,被认为是司法公开与透明的成功范例。
(作者:徐爱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自:求是网
(责任编辑:黄朝晖)
上一篇:韩国创新驱动战略的着力点
【免责声明:本网有部分文章是通讯员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若有涉及作者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及时对相关文章进行删除或其他方式处理 。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谢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