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日前在北京召开座谈会。34个省市代表在会上发言,总结了一年多来各地实施环保法的成果和经验。一些省市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思路,探索环境管理新制度、新方法,率先开展试点,为其他地区落实环保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江西 安徽
创新思路 先行先试
新环保法实施后,江西省以萍乡、宜春、新余市袁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大环保资金投入,控制袁河源头污染,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减少沿岸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袁河水质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袁河流域生态环境总体朝好的趋势发展。
在试点基础上,针对生态补偿资金总量偏少,源区生态补偿兼顾不足,统筹考核补偿的科学性与操作性难度较大等问题,江西省人大环资委提出意见建议转请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为省政府出台《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目前,江西省政府已出台《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将重点补偿“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首期将筹集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20.91亿元。
为落实环保法,安徽省全方位多领域改革环境管理方式,不断完善绿色发展体制机制。
在环保资金管理领域,安徽省将环保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各市,充分发挥地方能动性;在环境执法监管领域,将内部管控与外部制约相结合,做到检查与处罚相分离、审批与验收相分离;在环保行政审批领域,精简审批项目,下放审批程序,在保证环评、验收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批效率;在项目环评监理领域,主动打破行政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推动环境监理中介服务与环评业务市场化改革。
南京 海南
以点带面 发掘潜力
对一些本身生态环境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何结合本地区特点落实环保法,发挥环保法的作用,让环境好上加好?很多省市发掘自身潜力,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取得了非常好的实践效果。
江苏省南京市将推动绿色环保出行作为落实环保法的契入点,汇聚多方智慧,制定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有轨电车管理办法、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公共汽车乘客守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修订《南京市公共客运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公交优先战略落到实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定期组织视察调研、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持续关注公交都市创建工作进展。
在各方努力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南京市已发展各类新能源汽车9044辆,完成国家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目标任务的125.3%。此外,还建成投用公交专用换电站3座,充电桩约6300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初具规模。
海南省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始终坚持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开发建设中的一项基本方针,不断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
“十二五”时期,海南省坚持用立法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步伐,5年来,海南省运用地方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先后通过和批准了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定32件,为环保法落实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解决各类规划重叠、资源配置低效、区域功能雷同、重复建设、行政分割等突出问题,海南省率先开展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按照将全省作为一个城市进行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完成《海南省总体规划》,从空间上划定海南各类生态红线,严格划定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和资源等方面刚性约束指标,和环保法一起成为保护海南生态环境的双重保险。
甘肃 河北
找准问题 逐一击破
新环保法被评价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按日计罚等规定出台给一些省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压力。一些省市针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弱点和难点问题,加压加力,逐一击破,确保环保法顺利落实。
为推动兰州大气污染治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兰州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省人大领导也多次深入兰州市调研指导,兰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兰州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下设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的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扬尘污染、生态增容减污5个专项治理工作组,对各种污染源治理进行集中研究、逐个攻坚。
兰州市还修订《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将符合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成熟经验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还制定《兰州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政府规章,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
经过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兰州市获得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秘书处与中国低碳联盟联合颁发的“今日变革进步奖”。
河北省产业结构偏重,“两高”行业多,加上自然条件制约、执法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始终面临着环境保护的巨大压力。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为促进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环保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新环保法执法检查,围绕推动新环保法新规定、新要求,从政府责任、园区建设、企业责任、信息公开4个层面,梳理出17个具体检查项目。
此外,分为7个检查组,深入11个设区市28个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先后召开汇报会、座谈会39场次,检查工业园区14个、水源保护区11个、重点排污单位75家,抽查暗访排污企业25家。
2015年河北省查处非法企业3486家,按日计罚立案23家,最大单笔罚款1299万元。约谈地方政府53家次,排污单位375家次。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1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40人。
广东 贵州
明确责任 监督整改
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广东省人大环资委以推动严格实施环保法为重点,依法履职,开拓创新,注重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和监督,着力推动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广东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条例。新条例立足于广东实际,保持与国家环保法相衔接,将环保法的具体措施加以细化,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
同时,条例提出了严格环境法律制度的新举措、新措施。一是明确生态环境受损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二是建立与行政区划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三是实行“双罚制”,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实施好新环保法,贵州省组建了自上而下的生态保护司法架构,建立了生态保护司法专门机构,在省级层面同时挂牌成立“贵州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
贵州省高院成立了1个省级、4个市(州)级和5个县级,跨区域管辖的生态环境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省检察院也在全省建立了1个省级、9个市(州)级和23个县级的生态保护检察机构。贵阳市、遵义市、黔东南州和部分区县分别成立了生态公安分局。
多层面生态保护司法架构的建立,是环境执法的硬件平台,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强组织保障。
同时,贵州省还建立了环境司法联动机制。建立了环保部门和公检法部门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以及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诉前查处制度、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奖惩机制等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对贵州互强药业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弃药品涉嫌环境污染案、贵阳市花溪区夏大平非法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案,以及兴仁县远程煤矿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案等一批典型、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了会商督办。
2015年,贵州省共对172件环境违法案件采取了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措施。
在落实环保法实践中,还有一些省市结合自己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是统筹考虑地区差别。控制指标的设定不能搞一刀切。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资源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在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治理、良好湖泊保护和跨区域流域治理等方面给予西部省区倾斜支持。
二是尽快全面修订环境保护的其他专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的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三是从国家层面建立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结合统一的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从硬件强化、职能优化、素质提升3个方面着手,努力解决基层环境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设备严重缺乏,执法力量有限等问题,切实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
湖南省
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增加生态环保指标的权重,对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的施政行为,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严格奖惩。
二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突出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工作内容,避免权责不分。
三要大力支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支持方式;加大财税、土地、金融等优惠政策,鼓励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参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与支持科研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术研究中心等多种合作形式进行合作,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展。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评估、环境计量检测等行业的监管,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建立诚信账户,对于行业内不法行为,严厉打击,维持环境评估、环境计量检测行业秩序,保证环境评估、环境计量检测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来源:中国环境报 摘自:求是网
(责任编辑: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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