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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兴祖:被选举权是被动与主动的统一

发布日期:2016-04-25 10:48:02 来源: 作者: 点击:1007次 字号:增大 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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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拥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有了属于他的天下。

朝阳区读者朱令超提问:近日听新闻说,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关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我国是如何规定的?被选举权只是被动的接受吗?如何将被选举权落到实处?这几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想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现在,我们无需思索就会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视为公民的重要“权利”。然而在现代选举权理论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着选举作为一种权利和选举作为一种义务的争论。

“被选举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至于“被选举权”,日本著名学者森口繁治坚持否认其为选民的一种“权利”,而认为只是“法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一般人所赋予消极的资格。”王世杰与钱端升则指出,与选举权一样,“被选举权自然也是一种含有职务性的权利”,即兼具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

我国宪法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设为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之首项。这意味着“被选举权”与“选举权”一样,是我国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这一“权利”是否同时兼为“义务”?否。在我国宪法中,凡兼具“义务”与“权利”双重属性的概念均有明确表述,例如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为“权”(权利),而没有规定为“权利和义务”。可见,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是“权利”,而非“义务”。

“被选举权”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作为“权利”的“被选举权”,一个“被”字,便表明其具有“被动”的一面,即被选举人以选举的结果当选,而选举的结果是由选举人的投票行为决定的。易言之,“被选举权”的“被动性”(消极性)表现在,作为被选举人的选民只有当“选举的(合法)结果”允许自己当选时,才有权当选。

另一方面,对于“被选举权”,既要看到一个“被”字,也要看到一个“权”字。“被”字表明其具有“被动性”(消极性),“权”字表明其具有作为“权利”的“主动性”(积极性)。而且,对于这个“权”字,也不能仅仅理解为只在选举结果允许时,才会被激活,即“有权”当选。“被选举权”的“权”字,还体现在选民可以在选举活动中主动提出“积极主张”。

我们说主动提出“积极主张”,当然不是说自己宣布自己为代表,也不是说可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选民选举自己,而是说主动积极地“要求选举自己为代表”。所谓“要求”,只是表达自己的愿望,可以公开表达“参选”愿望,也可以公开表达“胜选”愿望。

由上可知,作为一种“权利”的“被选举权”,是“被”与“权”、“被动”与“主动”、“消极”与“积极”的统一体。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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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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