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对于处在转型升级期的信托行业来说,《慈善法》正式实施放了大招:慈善信托被明确立法,激活了慈善信托,基金会与信托公司,似是天作之合,开始频频约会。
国内信托行业的权威研究机构——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为,信托公司和基金会在慈善信托业务上有着天然互补性,通过 “慈善信托+基金会”、“基金会+信托公司”、“基金会+财富管理信托”、“私益信托+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等多种交易模式可以较好地实现双方的互利双赢。
激活慈善信托 信托公司抢滩“慈善+金融”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时代,信托业内期盼已久的慈善信托也藉此被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而在《慈善法》出台之前,国内的信托公司依托《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在慈善(公益)信托领域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形成了两种较为成熟的操作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标准意义上的慈善(公益)信托,即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设立的慈善(公益)信托,其中较为典型的是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百瑞信托设立的“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和长安信托设立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等。但受制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审批难以及投入大回报少等因素,2008年至今的8年间, 68家信托公司尝试发行的该类型的慈善(公益)信托计划的总数仅有5支左右。
第二种模式,是具有公益目的的准慈善(公益)信托。此类信托通常按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采取私募的形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信托的公益性主要从信托收益的分配方面来体现。如北京信托2007年设立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百瑞信托2013年底成立的“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但受制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公众慈善理念有待提升等因素。截至到《慈善法》出台前的发行数量也未能超过20支。
《慈善法》的正式出台,不但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同时也将信托公司正式加入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范围。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析认为,对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慈善(公益)信托是符合信托本源的转型方向之一,属于信托制度的目的型功能的体现。对于处在转型升级期的信托行业来说,《慈善法》的正式实施,将有望一举激活慈善(公益)信托。
记者了解到,仅在《慈善法》实施当日,多家有着慈善(公益)信托实践经验的信托公司纷纷“抢滩”设立慈善信托,力争在这场“慈善+金融”的创新竞赛中赢得品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国投泰康信托、平安信托、中航信托等9家信托公司宣布成立了10余款慈善信托或准慈善信托产品。
“基金会(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将互利共赢
未来,依托慈善信托这种新兴模式,更多企业以及个人的慈善资金将有望通过专业的资产配置和慈善项目筛选及项目管理,实现公益效果的有效提升。
如何推动慈善信托更好发展?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为,信托公司和基金会在慈善信托业务上有着天然互补性,通过 “慈善信托+基金会”、“基金会+信托公司”、“基金会+财富管理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等多种交易模式,可以较好地实现双方的互利双赢。
“慈善信托+基金会模式”,即慈善信托直接接受委托人捐赠款,并负责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信托财产在公益项目上的运用则由受托人、慈善基金会、监察人、委托人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做决策,最后交由慈善基金会具体实施。慈善基金会则对所接收的捐赠款项为公益信托开具捐赠发票。
这种模式将基金会具有开具捐赠发票的资质和公益信托财产运用管理上的优势,与信托公司在募集资金和公益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在现有信托法律框架下,这种模式可以较好的解决捐赠发票开具和公益项目运作这两大问题,可行性较高,也有望成为未来慈善信托展业的基本模式。
“基金会+信托公司的共同受托人模式”,即按照《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信托公司和慈善基金会可作为共同受托人发起设立公益信托,形成双受托人,委托人直接将财产捐赠至慈善信托。通过双受托人模式可以明确界定两类受托人的权责范围,实现权责对等,同时对双方起到双重增信的作用。
“基金会+财富管理信托模式”,即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基金会,其特点是信托公司为基金会理财,本金返还,信托收益分配至基金会用于公益项目。这种模式的一大优点是其资产规模和投资范围相较公益信托而言更大,可更好地实现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基金会而言,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理财能力,可提高其资金收益率,使捐赠款具备“高效造血”功能。
“私益信托+慈善信托”模式,即通过为客户定制“私益信托+慈善信托”的服务方案,实现企业和高净值个人客户的个性化捐赠需求,同时也能扩大慈善信托的资金来源。
“家族信托 + 家族基金会模式”,即将慈善信托业务嵌入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中,一方面满足了高净值群体的公益慈善需求,相对于其他捐赠方式来讲,最大程度的保证了委托人及继承人对捐赠资金后续使用的决策权。另一方面也为慈善信托拓展了新的资金来源,是一种兼顾家族传承和公益事业目的比较好的运作模式。
编者注: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于信托行业的专业学研究机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于2008年6月成立,已先后有近20名博士进站开展行业研究工作。国家金融发展实验室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刘伟教授,港交所内地事务科首席中国经济师巴曙松教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原副校长刘亚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史建平教授,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梁琪教授等,均为该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责任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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