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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能否公募?百瑞博研站认为:能!

发布日期:2016-11-04 11:22:03 来源: 作者: 点击:408次 字号:增大 减小
  

  《慈善法》实施已经有两个月 ,围绕着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的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才刚刚开始。就慈善信托能否公募的问题,成为业界讨论热点。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为,慈善信托可以公募!

《慈善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具备公募资格的仅有慈善组织,对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能否公募,语焉不详。

在受托人是慈善组织的时候,慈善组织如果取得公募资格,自然可以公开募集设立慈善信托。但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之时,信托公司能否参与设立公募的慈善信托,能否取得公募资格?

尽管不少人认为慈善信托不应当公募,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尤其应当如此。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发表观点,坚持认为应当允许慈善信托公募,严格限制慈善信托的募集没有道理。

首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法[2008]93号)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这一规定,明显允许设立公益信托的时候进行媒体宣传,而且募集不限制金额。

另外,《慈善法》对委托人没有做专门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对于委托人人数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不能认定慈善信托不可以公开募集善款,更不能把慈善信托和营业信托的公募业务联系起来。

第三,《慈善法》第22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满足特定条件可以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在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按照该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集是完全没有障碍的。但,既然《慈善法》第46条规定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都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若只允许慈善组织公开募集,却禁止信托公司公开募集,显然违反了相似事物相似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从立法目的上讲,无论是《慈善法》还是《信托法》,其根本目的均在于在规范中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慈善法》各种简化的程序性规定,目的也在于方便慈善信托的设立,实现人人皆可做慈善的目标追求,充分调动全社会做慈善的积极性。《信托法》第61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慈善法》第45条也明确经过备案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若禁止慈善信托公募,则显然与此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编者注: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于信托行业的专业学研机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于2008年6月成立,已先后有包括清华、交大、南开、华科等在内多所国内知名高校近20名博士进站开展研究工作。8年多来,在为百瑞信托业务开展提供决策支持和创新业务孵化平台的同时,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直致力于行业基础理论和创新业务模式研究,相继撰写发布了包括《 转型中的信托业:行业重塑与未来发展 》《信托财富管理报告》《 <慈善法>背景下的公益信托研究》等在内的专题研究报告70余篇,编辑出版或参与编辑出版了包括《信托研究与年报分析》(系列)《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在内的行业研究专著10多部。


来源:中国网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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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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