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新版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不少方面有新的突破。其中一大亮点是将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更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1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见义勇为,长久以来都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主流价值观中,见义勇为的事不仅仅需要奖励,还需要整个社会去发扬。于是,我们看到了许多关于“最美”但代价惨痛的案例:见到有人坠楼,就要伸手去接;见到有人落水,无论自己会不会游泳,都下水去救人;见到有人抢劫,无论有没有危险,都要路见不平一声吼……长久以来,这种“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主流价值,似乎也没有遭受到什么质疑。
此语境下,武汉市能够对“见义勇为”进行重新的定义,显然是做好了接受大量板砖来袭的准备。一方面,“勇为”与“智为”有时并不冲突,多数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有些救人之举在实施之前确实来不及进行过多的思考,过多地强调“智为”,很可能会让更多的人不敢“为”;另一方面,也有人质疑,是不是在武汉做了“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的好事,政府就不奖励了呢?
其实以上质疑,都是在歪曲武汉修订此条例的初衷。武汉此举只是在告诉世人,对于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救助行为,如果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则就是在背离救人的本义,也是在背离人性。在“救人”与“勇为”这两件事上,有些时候,并不是越勇敢就越值得称赞,也不是越冒险,越值得表扬。两个命题之间,看似是悖论的关系,实际上最后却变成一则数学命题——做最少的减法,做最大的加法。更为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更加有智慧地救。救人,也就不再简简单单的是依靠“热血”,而是要依靠“智慧”和“技术”。
进一步讲,一味鼓吹高风险的见义勇为,或者会完成看似正义的道德绑架,或者只会让更多的人对这种高代价的正能量望而生畏。其实,许多西方国家在法律层面也明确了一些规定。比如,挪威、瑞典等国家法律规定,成年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有救人义务:一是意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二是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法律中,虽然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但此罪的成立条件是,“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
道德,看似是一个千人千面的东西,但基于人道和人性基础上的道德,却会在多元化价值观的社会中越来越容易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就是实实在在的人道主义的进步。因此,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删除见义勇为中的“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表述,让人性回归,让人道落地。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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