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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答问

发布日期:2016-06-08 09:22:42 来源: 作者: 点击:547次 字号:增大 减小
  

 中新网6月8日电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负责同志就《通知》具体措施及抓好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共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6615万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做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推进这项改革向纵深发展,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和部署,今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对人社领域内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探索创新公共服务方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人才从国有单位流向中外合资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为给这部分流动人员提供包括档案管理在内的人事关系托管服务,人才流动服务业务应运而生,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流动人员数量较大、流动性较强,在其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尚有一定差距。为此,我们就进一步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研究,制定出台了这个《通知》。这是落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措施,是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效率,方便流动人员的一项务实举措。

  问:《通知》明确了哪些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

  答:《通知》以更好服务流动人员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档案管理服务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推进管理服务信息公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规范收费行为、健全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5项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其中有很多创新性政策措施,例如,针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不够、流动人员不知道去哪里存档的问题,提出公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目录和档案办事指南;针对材料缺失导致存档难的问题,提出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针对流动人员转正定级作用弱化、手续繁琐,提出取消办理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转正定级等手续;针对毕业生工作一年内档案转递难,通知提出取消大学生毕业一年内档案流动限制等。

  问:如何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答:由于流动人员就业流动性强,其人事档案可能会在多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转递,如材料补充不及时,就可能出现档案材料不全的问题,从而影响档案再次转递。对此,我们从既方便群众办事又维护档案严肃性考虑,提出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对缺失不同情况的材料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可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采取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问: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有什么影响?

  答:转正定级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统包统配”的计划分配制度下,用人单位为见习期满毕业生办理的一种人事手续。随着市场化就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到不同性质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有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予以规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已经失去原有人事管理作用。为此,《通知》提出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今后取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取消转正定级材料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问:为什么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答:行政(工资)介绍信是办理行政关系转接、明晰工资发放情况的材料。在改革开放初期,流动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下海”,他们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托管,在档案转递时也按照“单位人”管理模式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公共服务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也逐步转变职能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流动人员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不为其发放工资,且流动人员的薪酬和工资关系在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不需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重复确认。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的要求,《通知》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问:制定出台《通知》的同时,人社部还开展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出台《通知》的同时还开展了两项工作。一是针对信息公开不够、办事群众不知道去哪里存档案等问题,我们正汇总整理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保管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我部授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二是针对办事群众不了解相关政策的问题,正在总结各地通行做法基础上,认真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将于近期在我部门户网站(www.mohrss.gov.cn)、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www.chrm.gov.cn)、中国公共招聘网(www.cjob.gov.cn)等专业网站公布,便于办事群众进行查询。

  问: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工作?

  答:《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要求的具体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强化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进便民利民。三是严格落实取消收费决定,规范基于档案的其他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杜绝捆绑收费、隐形收费。四是健全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才流动就业,为创新创业服务。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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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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