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6日电 (记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发布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诉案、陈满申诉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等第七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进行指导。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认为应当对马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该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则,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同类案件依法正确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于英生申诉案和陈满申诉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无罪、重获公正与自由的典型案例。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重视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成功案例。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推动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使有罪的人最终受到法律追究。
《 人民日报 》( 2016年06月07日 11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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