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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比重不低于30%

发布日期:2016-08-26 17:45:05 来源: 作者: 点击:845次 字号:增大 减小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统计局网站消息,统计局近日公布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包括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2016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

  通知表示,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通知提出,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一方面, 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或执法检查人员,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和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办法,由国务院全国普查办公室或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另一方面,建立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国家统计执法人员由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室从全国统计执法人才骨干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区域所在省、区、市的执法骨干除外)。省级、市级统计机构应于2016年6月底前建成本区域的统计执法人员库,由统计执法机构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从统计执法人员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市或县的统计执法人员除外)。

  关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通知介绍, 从2016年开始,各省级统计机构制定本省(区、市)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年度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任务数量以及其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16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市级、县级统计机构随机抽查比例由省级统计机构按照上述原则提出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通知强调,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立案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已制定的行政裁量标准。企业行政处罚结果要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与部门之间监管对象违法信息互联互通,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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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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