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栏目播出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机票高价退票、改签情况的报道,引发舆论关注。5月2日中午,江苏省消保委有关人士表示,他们还没有启动约谈程序,预计正式约谈要到5月中旬。
当前市场中,机票退票费用较为混乱,有的航空公司退票费为20%左右,有的则高达机票费的3倍以上。如此高额的退票费,变相堵住了消费者的退票通道,相关部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理应祭出更为凌厉的规制措施。
一些消费者购买机票后,难免会由于紧急事件等原因不能如期出行,进而申请退票或改票。作为航空公司或旅游平台,提供该项必要服务的同时收取一定费用,其实是在情理之中。但该项收费不能过于离谱,从公平角度出发,退票费的高低应在避免旅客随意退票和减少航空公司损失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安排。退改费过低的话,会放纵旅客随意退票,无利于合同的稳定和契约的履行,退改费过高,无疑就成了“宰割顾客的手段”。而且,这种做法显然有违公平交易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合同法》,违约金的收取一般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0%,如果过高的话,一方有权要求调整。举重以明轻,在侧重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背景下,即便认定消费者的退票、改签行为系违约,在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收取20%的退票费也不低。
而且,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天价机票退改费现象,值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关注,更值得监管部门出面调查。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而言,主动约谈航空公司和网上机票代理点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在一定意义上,相关部门的约谈在保护消费权益方面是乏力的: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本身不具有执法权,约谈更不具有强制效力和违反后果;其二,2004年,国家民航总局将“起飞前24小时”作为退票费收费收取费率的标准删除了,导致各航空公司自己根据市场的规则来自行确定退改费,旅游平台更是各行其是,随意制订收费标准。
作为监管部门,机票天价退改费问题不能漠视不管,应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如制订类似于火车票退改规则的机票退改收费标准,鼓励、指导消费者或消协提起诉讼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享受到公平合理的服务,不再面临买票容易退票难的尴尬。
来源:光明网 作者:史洪举
(责任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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