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点,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执政党对新时代立法目标或功能的基本定位。何为良法以及如何创制出良法,则成为立法者必须审慎思考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显然,该《规划》的出台及其要求,为立法者解决良法创制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之中,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传承当代中国法治精神,也使得立法更具一以贯之的灵魂,有助于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性。梁启超曾言:“夫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执政党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具有内在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立法价值的储备库和产生源,能够为立法提供价值内容的体系性支撑。一个国家的立法不仅仅要输出一套法律法规体系,更要承载或贯彻一套价值理念体系。这套价值理念体系便是一国立法灵魂的核心所在。在立法实践中,立法灵魂主要通过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价值、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等多个层面或多种机制来反映和表述。其中,立法指导思想主要用以确定立法的政治方向和基本方针。立法价值主要用来确定权利义务或职权责任的分配,是指导法律原则与规则如何设置的理念依据。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等更多是立法技术层面的具体表述,是要反映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价值要求的。权利义务和职权责任的分配是立法的重心所在,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设置也是立法的基本任务。据此,立法价值可以视为立法的“中枢神经”,是整个立法活动开展和立法文本确定的深层次依据,从而使立法更具灵魂。
就实现机制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根据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属性或特点,转化为具体的立法价值,然后在具体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设置中体现立法价值的内容与要求。尽管不同的立法在价值选择上会有所侧重,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要以公正为核心价值追求,而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要以和谐为其首要价值定位,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内在一致性,从而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价值与内容上的协调性。再者,《规划》就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其中之一是在宪法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体制,从源头上确保鲜明的价值导向。众所周知,在2018年年初的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被明确载入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统帅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宪法不仅仅是一种宪法上的宣示,更是对今后各领域立法的一项原则性要求。因此,无论是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转化为立法价值,还是具体立法对宪法规定的贯彻落实,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有效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既然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那么这场革命就应该是一场涵盖了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维度的全面变革,而能够将这三个维度有机连结的不是具体的规则,而是一套共认的具有灵魂属性的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显然,《规划》的出台迈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表述为规则和制度,再由规则和制度作用于实践,最终真正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重要一步。
(作者系大连理工大学副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博士)
来源:法制网 作者:陈光
(责任编辑:阳光)
上一篇:浅谈新时期党建引领社区治理
下一篇:王勇:深入推进依规全面从严治党
【免责声明:本网有部分文章是通讯员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若有涉及作者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及时对相关文章进行删除或其他方式处理 。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谢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