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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工资保证金

发布日期:2018-11-19 18:26:50 来源: 作者: 点击:556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一连发布三个文件,保障建筑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文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工资保证金,一旦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银行将先行支付。

  保障措施从使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务、轨道交通领域,扩大到园林绿化、文物古建、通信工程等工程建设领域,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人社局规定,施工企业或个人存在20种行为,将被列入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这其中包括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工资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等等。

  本市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负责分解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将该费用转入其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以银行保函方式建立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以法人单位名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银行开具的工资保证金保函。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记者代丽丽)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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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雪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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