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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内饮食拟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发布日期:2019-04-26 11:03:52 来源: 作者: 点击:588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原标题:《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公开征集意见 明确界定霸座、逃票和推销等不文明行为

  地铁内饮食拟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除婴儿、病人外,在地铁内饮食;一个人“霸座”占据多个座位;在地铁内扫码推销……乘客即将为这些行为付出代价。昨日(25日),北京市交通委就修订后的《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公开征集意见,守则对“霸座”、饮食、逃票、推销等四种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界定。同时,乘客有上述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运营方有权拒绝对其提供乘客服务。

  4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就修订后的《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同时起草《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逃票、“霸座”、饮食、推销营销等不文明乘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乘客守则》对“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等6项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针对地铁霸座、饮食、推销营销等新现象增加了6项条款。

  同时起草的《实施意见》对采用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四种不文明乘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作出界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北京官方首次就地铁内饮食进行明确禁止,并逐步纳入法律法规管理范畴。下一步,市交通委还将适时出台《乘客守则》和《实施意见》,开展轨道交通文明乘车宣传活动,引导市民文明乘车,营造文明有序的乘车环境。

  目前,《乘客守则》和《实施意见》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民众可于5月11日前对《乘客守则》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cuihailong@bjjtw.gov.cn。对《实施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jtwfzc@bjjtw.gov.cn,或登录市交通委官网了解详情反馈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研提意见建议。(记者 刘珜)

  释疑

  >>地铁上的哪些行为被禁止?

  除婴儿、病人外 乘客不得在地铁内饮食

  《守则》明确乘客应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秩序。除婴儿、病人外,乘客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同时,《守则》明确乘客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在吸烟认定上,首次明确将电子烟纳入禁止范围。

  “霸座”“踩座”行为被明令禁止

  此前,北京地铁内多次曝出乘客躺在座椅上或者拿着大包占座的不文明行为,个别乘客甚至在早晚高峰阶段占据多个座位。

  《守则》明确乘客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如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也不被允许。

  明确各类活禽、宠物不得带入地铁

  《守则》对禁止带入地铁内的动物种类进行了明确。乘客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同时,其他可能影响他人的物品,如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滑轮鞋、滑板等也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乘客也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扫码推销等行为被禁止

  此前,经常有推销人员在地铁站内或者车厢内劝说乘客扫码关注微信号或者进行其他推销行为。个别不法分子甚至利用扫码推销从事诈骗活动。

  《守则》明确乘客不得私自张贴、悬挂物品;也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记者 刘珜)

  >>有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罚?

  四种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实施意见》明确了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四种。

  一是采用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二是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三是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四是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地铁有权拒绝不文明乘客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职督查员、文明乘车监督员、轨道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乘务管理员发现有上述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轨道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立即向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报告。

  市交通执法部门应当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可通过轨道交通志愿服务消除不良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并未将不文明行为“拍死”。因上述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

  同时,乘客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市交通执法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错误采取相关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记者 刘珜)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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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雪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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