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者,民之本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历次重大发展,无不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新时期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依然是重要主线。作为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无疑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变量,是下好城乡融合发展这盘大棋的关键“棋子”。可以说,土地要素活不活,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现,也关系到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快慢。
不久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对农村“三块地”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一些新提法、新举措受到广泛关注。
关于农村承包地,《意见》提出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关键词是“确权放活”。其中,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仅给真正搞农业的人吃上“定心丸”,也解决了外出务工群体的后顾之忧。实行“三权分置”改革,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不是单纯拆分概念,也不是简单地在过去“两权”的基础上增加“一权”,而是农村土地权利的重新配置,既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也有效保护了农民土地权益。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让农民不仅能自己种地获得经营性收入,同时也可以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增收致富渠道更多了。
关于农村宅基地,《意见》提出要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在我国农村土地中,宅基地面积占到大头,宅基地制度改革恰恰也是最复杂和最敏感的。过去40年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数以亿计的农业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农村居住人口持续减少,居民点用地面积却不减反增,出现“人走地增”的反常现象,造成城乡土地资源“一边闲置、双向紧缺”。一定程度上而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能否取得突破,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效的“试金石”。《意见》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对存量宅基地实行退出有偿等,都是推动“地随人转”、提高城乡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举措。然而,农村宅基地关乎农民住有所居,改不好、改得过急,都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必须审慎推进。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意见》提出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目前,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正在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从试点效果看,确实是盘活农村建设用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的好途径。然而,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比不高且分布不均衡,即便将来这项政策全面推开,多数地区还是很难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次《意见》提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块地”之间的转换通道打通,事实上让全国每个村庄都有了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机会。一旦试点后普遍推开,多数农民都可能成为这项改革的受益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调整都称得上是一场影响深远的重大变革。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仍有改革完善空间,城乡土地资源离优化配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与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新时代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优化配置城乡土地资源,呼唤更大力度的土地制度改革。如果说“三权分置”、农地确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基础的工作,那么进一步“赋权放活、活权增利”,推动土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让更多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提高城乡土地利用效率,则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作者:涂圣伟,系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 涂圣伟
(责任编辑:雪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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