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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络大病求助纠纷案一审判决 全额返还筹款

发布日期:2019-11-08 15:46:30 来源: 作者: 点击:793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全国首例网络大病求助纠纷案一审判决全额返还筹款

  法院建议 网上筹款应当由医院直接扣划

  因认为15万余元筹款未用于孩子治疗,导致孩子死亡,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筹公司)将筹款发起人莫先生告上法院追讨善款。

  1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同时向民政部、水滴筹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及公示制度、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等,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

  网上筹款隐瞒财产

  违反约定挪作他用

  莫先生与许女士于2017年9月喜得一子。然而,儿子出生后身患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的重病,让这个家庭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2018年4月,莫先生在“水滴筹”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

  该项目共筹集款项153136元,捐款次数6086次。筹款期间,曾有人举报莫先生家有门面房出租收益。事后,莫先生按照水滴筹公司要求“增信”,他辩解称门面房是孩子爷爷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没有工作,妻子刚刚找到工作。

  筹款结束后,莫先生立即向水滴筹公司提出了提现申请,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抗排异、抗感染和心脏治疗。同年4月18日,水滴筹公司将筹款全额汇款给了莫先生。同年7月,莫先生之子死亡。

  孩子去世后不久,水滴筹公司接到举报称,莫先生并未将其所筹款项全部用于患者治疗。随后,水滴筹公司向莫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先生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为此,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据了解,莫先生与水滴筹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用于2018年4月15日后其子治疗相关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但在庭审期间,莫先生承认违背上述约定,并未使用筹集款支付儿子后续医疗费,而是用于偿还儿子治疗所欠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莫先生之子患病后,先后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除水滴筹筹得的款项外,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还实际获得救助款5.8万余元,且其中有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先生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

  同时还查明,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莫先生通过水滴筹发布的家庭财产情况与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自行申报填写的内容、妻子许女士的证言等也存在多处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据此,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

  据此,朝阳区法院综合案情后,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以及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强化款项监督使用

  一审宣判后,朝阳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行业存在的问题,并分别向民政部、水滴筹公司发送司法建议。

  朝阳区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指出,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对于拓宽社会救助范围、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尽管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亦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偶发的诈捐、骗捐事件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

  在司法建议书中,朝阳区法院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引导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集体加入自律公约,建立自律组织,规范流程、完善管理;指导推进网络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托管机制和筹集资金公示制度。

  朝阳区法院建议水滴筹公司等网络平台企业,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管力量;完善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家庭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保障捐赠人权益;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强化款项监督使用。

  此外,还建议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建立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公示系统,积极推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通过社会公示、审核异议等程序,最大程度排除不实信息。行业自律管理中应落实失信筹款人名单制度,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求助信息、隐瞒家庭财产、不当使用筹集款等行为的,网络平台应立即冻结筹款、终止项目、启动核查,整个行业均应共享上述名单,并对相关主体的再次筹款行为给予限制。

  关于救助费用支付方式,朝阳区法院建议,将筹款人提现支取方式改为医疗费转账支付方式,即由医疗机构依据患者需要及筹款额度,从网络平台直接扣划,扣划部分如最终有结余,再由医疗机构直接退还筹款专用账户。同时,利用捐助款支付的医疗费项目,医疗机构还应在相应的收费明细中明确标注“社会捐助”,以免重复报销。(记者 徐伟伦)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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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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