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通知称,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2020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9910元/月作为计算基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表示,2020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将按照上述规定为其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同时,为保证本市2020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9910元/月作为计发基数。(记者王天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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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6月30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955元的,调整到495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964元的,调整到39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973元的,调整到2973元。
据介绍,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记者王天淇)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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