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使命。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检察机关如何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发展中心工作,以法治的思维为“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显得尤为重要。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运用好法治思维,就是要牢牢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摆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地位。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说,要坚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经济环境,检察机关不仅要在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案件发生后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更要将营造良好社会经济环境的关口前移,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关乎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司法合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良好生态环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就是要转变过去“重惩戒,轻预防”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将违法犯罪行为发展的势头及时遏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成本,减少社会危害。
运用好法治思维,就是要将权自法出、权自民来的理念深深的刻在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心中,要运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为实现依法确权、依法用权提供法治保障。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说,“2016年,检察机关将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治国就是治吏,建设一支政治可靠、思想先进、理想信念坚定的干部队伍是保证顺利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的关键。“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是只做表面规章制度的文章,而是让依法用权的理念入脑入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在净化干部队伍的同时深刻分析违法犯罪问题,审视制度漏洞,为下一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作提供重要参考。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特别是发生在基层尤其是“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开展集中整治和预防工作,将反腐败工作向基层推进,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教育好、帮主好、引导好党员领导干部转变权力观念,坚持将权力的行使始终凝聚到“服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一人民性上。
运用好法治思维就是要强化司法权威,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通过司法改革让司法机关职能聚焦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来。强化司法权威不仅是为了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强制力,更重要的是向人民群众传递公正的理念,帮助和引导社会群众建立起司法信任,树立司法信心。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说,要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思想改革试点,要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这就是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更加务实的态度加强自身监督,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需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也为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开展法律监督活动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如何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拥护和信仰法律则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真正做到以公平正义的理念维护法治的权威。这就需要广大司法机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不断完善和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使司法的精神外化于行,使法治的理念内化于心。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离不开全民守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是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全民守法目标的教育者,是严格执法、规范司法的自觉践行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正司法的监督者。这就需要广大检察干警充分领会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理念,服务好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
(责任编辑: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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