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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票与坐票不同价 专家:应依法确定无座票价

发布日期:2016-04-02 09:26:58 来源: 作者: 点击:901次 字号:增大 减小
  

   火车站票与坐票应否同价

  专家认为,我国铁路运输事业是重要的公共产品,应在法治轨道内依政府定价程序来解决问题

冯子轩

伍晋

  门诊问题:

  如何解决火车站票、坐票同价问题?

  门诊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冯子轩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伍晋

  专家观点:

  ◇消费者在坐票售罄之后,只能选择付出相同金额,接受打折的服务,以及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侵犯。

  ◇我国的火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铁路部门不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其承运责任带有很强的公共与公益性质。

  ◇如果基于现实需求增加站票及定价类型,也应遵循法定程序,即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增加站票类型;征求民意,形成合理的价格计算标准。

  据报道,2016年1月31日,四川省的邓江湖在12306网站购买了当天下午3点50分从眉山站到汉源站的K145次列车无座车票一张,车票价格为28.5元。经查询,该次列车这一运行区间的硬座票价也为28.5元。邓江湖认为,自己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车票一样的票价,却无法享受有座服务,明显不合理。2月18日,邓江湖将昆明铁路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对无座车票打5折,返还多收取的票价款14.25元。

  记者了解到,邓江湖不是第一个就无座票价起诉铁路部门的公民,在此之前已有多起类似案件。2006年7月,江西省的丁昌祥曾以“列车上的站票理应比坐票价低”为由起诉北京铁路局。后丁昌祥被判败诉。而据2014年3月21日《京华时报》报道,广州的雷闯及其朋友因买到的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座位服务,雷闯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将其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最终,雷闯败诉。软卧、硬卧票价不同,为何站票、坐票同价?为何消费者屡屡败诉?这一争议如何解决?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副教授冯子轩和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伍晋。

  站票、坐票同价是否合理

  记者:乘火车时,站票、坐票同价合理吗?

  冯子轩:站票、坐票同价违背了我国民法上的平等、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购买车票合同是在铁路部门与旅客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铁路运输资源在“春运”等特殊时期无法满足旅客需求,而铁路部门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及完全的市场垄断地位,旅客在购票时完全没有与之交涉的能力,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合同。站票、坐票同价违背了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

  记者:站票、坐票同价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益?

  冯子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购买车票时,无论站票还是坐票,均支付相同的价金,则消费者理应获得同等的服务。然而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坐票售罄之后,只能无奈地选择付出相同金额而不得不接受打折的服务,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明明不公平,为何消费者屡屡败诉

  记者:为什么这一行为明明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状告铁路部门却屡屡败诉?

  伍晋:这是因为各方就火车票是否属于自主定价范畴存在争议。在江西省的丁昌祥一案中,被告北京铁路局给出的理由是,无论乘客坐着还是站着,体重并没有变,因此火车对每个乘客付出的运营成本是一样的,有座无座同价有其合理性。在广州的雷闯一案中,法院认为雷闯为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且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被告已将雷闯及其朋友安全送到目的地。法院认为雷闯要求站票打5折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定其败诉。就目前掌握的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铁路部门及铁路运输法院的主要理由有:一是无座票与硬座票在运输成本上是大致相同的。二是无座与硬座同价符合运输市场交易习惯,例如公交汽车、地铁、轮渡均是如此。三是依照价格法、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软卧票、硬卧票、软座票、硬座票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相关法律文件并未规定无座票的定价方式,因此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自主定价范围,铁路运输企业比照硬座票价出售一定范围的无座票属于经营自主行为。前两条理由大体上属于经济范畴,在法律的视野下应重点分析第3条理由是否成立。在公权力领域应当遵循“法无授权皆禁止”原则,在私权利领域则应当遵循“法无禁止皆自由”原则。那么,由此看来,铁路部门显然将无座票的定价权划入了私权利领域,认定为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在乘客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的情况下,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

  记者:那么,火车票是否属于自主定价范围?

  伍晋: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火车票价不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依照我国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从网络反应来看,绝大部分网民支持邓江湖起诉昆明铁路局,其主要理由是“票价—服务”的对等关系,认为无座并未享受与硬座同等的服务,却支付了同等的票价,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同时,网民认为,既然铁路部门根据座位服务条件,划分了软卧票、硬卧票、软座票、硬座票等,设置了不同档次的票价,但是在无座与硬座之间却设定相同票价,属于利用垄断地位设置的霸王条款,且自相矛盾。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价格法、铁路法、《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我国的火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铁路部门不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其承运责任带有很强的公用与公益性质。就站票设置的初衷来讲,是为了满足乘客乘坐火车的需求;从供需关系上讲,是乘客的需求缔造和延续了站票的存在。而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如果单纯以市场经济规律来评价无座票的合理性,那么市场经济规律就同样适用于“春运”期间的火车票价。如果不是相关部门的干预,按“春运”期间的车票“供需比例”,火车票价应该会比现在高得多。这也是广大公众无法否认的事实。

  记者:铁路部门对站票是否该实行政府定价?

  伍晋:我国铁路带有明显的行政性、公益性,国家曾专设相关的主管行政部门(铁道部)。其后虽然行政管理体制有了调整,但没有改变铁路“公有性”“公用性”的实质,铁路的管理运行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无座票的定价程序自然也应当依照软卧票、硬卧票、软座票与硬座票的定价机制,实行政府定价。因此,铁路部门所主张的无座票自主定价权在法理上并不成立,无座票价的定价权不是铁路部门的“自留地”。

  冯子轩:铁路是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铁路事业也是重要的公共服务事业,其票价关系公众的基本权益。为避免企业逐利驱动影响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转,铁路票价并非运营企业可以随意为之,需政府运用公权力进行规制。目前,铁路票价的制定依据仍为原铁道部于1997年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效力层次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第13条规定:“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这说明,就普通列车而言,法定客票票价仅硬座与软座票两类,法定附加票仅加快、卧铺、空调票三类,站票并非法定票价类型。

  如何解决站票、坐票同价的问题

  记者:站票、坐票同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伍晋:应当依照政府定价的程序,依法确定无座票价。无座票价的定价问题,归根结底要回到法治的轨道,采用法治的方法来解决。火车票价格系价格法第18条规定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依照价格法第21条至第25条之规定,政府定价应当展开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立听证会制度,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综合权衡后作出科学合理的定价,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希望以此次邓江湖起诉昆明铁路局为契机,一方面改变铁路部门长久以来人为扩张自主定价权的问题,也改变部分公众单纯强调火车票价格系市场规律的片面认识,在重要公益事业、重要公益性服务的大背景下,回到法治的轨道,用政府定价程序来解决“无座票价”的问题。

  冯子轩:如果基于现实需求增加站票及定价类型,也应遵循法定程序,即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增加站票类型;征求民意,形成合理的价格计算标准。价格法第18条规定了政府定价行为的五个方面,其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铁路交通属于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实行政府定价无可厚非。价格法第23条也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目前,没有看到相关部门在制定站票价格的过程中举行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消费者及其他各方的意见。诚然,有限的交通运输资源及铁路部门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站票坐票同价的现实,但这不能掩盖定价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行政程序瑕疵。当前,铁路部门正在进行市场化改革,但我国的铁路运输事业本质上仍是重要的公共产品,监管者与运营者需均衡处理效益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方能破解这一难题。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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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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