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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友才:加强党内基层民主要做到“三个尊重”

发布日期:2017-05-13 07:07:06 来源: 作者: 点击:861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推进党内民主,必须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必须增强“三种意识”,做到“三个尊重”。

  党员要尊重自己,增强主体意识,提高民主素质。自重才能赢得尊重。“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也是党内民主生活的主体。”(《胡锦涛文选》第三卷第225页)。只有每个党员将民主的原则内化为自觉遵守的观念,党内民主才有健康发展的可能。党章在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体现了党对每一个成员的尊重。这些权利,不能剥夺,这些义务,不容推卸。但现实是,基层党员行使权利的意识比履行义务的意识要弱,有些党员,既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更不清楚自己应该怎样行使权利;既不尊重自己的权利,也不尊重其他同志的民主权利。有些党员以“个人服从组织”为由,组织(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个人以组织的名义)做出有损自己民主权利的决定时不申辩,其他党员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辩护,党内出现不正之风时不制止,丧失了共产党人应有的浩然正气。有些党员只要权利,不讲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经常,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积极,对党组织集体做出的决议,合自己意的就执行,不合自己意的就不执行,丧失了一个党员的标准。实际上,“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更不是领导恩赐的。“党内民主建设离不开广大党员民主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必须坚持在实践民主中学习民主,在学习民主中实践民主” (《胡锦涛文选》第三卷第225页)。当前,基层党员要做到“三个正确”:一要正确熟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章,学习党纪党规,了解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明了党章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从而自觉地用党章约束自己,用党章保护自己。二要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有多大的权利,就应该有多大的义务。既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参与党内事务,理直气壮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又要增强党员意识和党的意识,不折不扣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只履行义务而不行使权利的党员不是合格党员,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党员更不是合格党员。三要正确地行使权利。对党的决议要坚决执行,但个人独立思考的权利要捍卫,“提倡思索,学会分析事物的方法,养成分析的习惯”(《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948-949页);对领导的意见要尊重,但相信领导不能盲从领导,更“不能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33页)。当然,民主不是“电梯”可以一步到位,民主是“楼梯”,要靠我们党组织、党员一步一步地往前走。党内民主建设的进程不是跃进式的,而是渐进式的,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它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它的完善,必须与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相适应,不可一蹴而就。我们的党内民主不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取向的民主主义,而是以组织团结为取向的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林尚立,《党内民主及其边界》)。作为组织来讲,“既要适应广大党员民主意识普遍提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愿望日益增强的实际,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又要正确把握节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推进”。就党员个人而言,要自觉克服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心态,行使权利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不能自行其是;表达诉求要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无视党的纪律。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成就大小,都要遵守党的纪律,不准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组织要尊重党员,增强责任意识,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一定规模的党员和完善的组织体系是党的基本力量所在。党的基层组织能否成为党的执政资源,关键在于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把“党员凝聚成一个有战斗力的整体,并通过对社会的作用,将社会整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保证党对社会的有效领导”(林尚立,《执政党执政的资源体系》)。如同行政组织的核心动力是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样,基层组织能否把党员凝聚成一个有战斗力的整体,关键也在于能否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党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源于党员对党的忠诚,源于组织对其民主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提高党员群众积极性和自觉性是使党内民主成为我们党的血和肉的基本保证”(《斯大林全集》第6卷第8页)。党组织只有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才会自觉地拥护党组织。为此,党章明确规定,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是党的各级组织的基本任务。而现实中,不少基层党组织尤其是负责人在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上讲得多,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上做得还不够。一是决策不透明,暗箱化。尤其是少数领导人,大事不讨论,小事不商量,重大决策上搞家长制;自己定人头,下面举拳头,选人用人上搞“一言堂”,将自己凌驾于党员之上,个人说了算。二是活动不经常,形式化。既不按党章要求组织党员学习,也不按制度规定开展党内活动,有的地方多年不开党员大会,很少召开党支部大会,以致党员的基本去向不清,党员的思想动向不明,党员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不知。三是讨论不自由,一律化。把不同意见视为“杂音”,把经常提意见的人视为“刺头”,以“消除杂音”为名压制不同意见,以“维护班子团结”为名打击排挤意见不同的党员。说的严重点,不少地方基层党员只有执行党组织决定的义务,没有在党员会上参加讨论的权利。相信党员,尊重党员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首要问题。当前要做好以下三点。一要坚持和完善党的基本制度,保障党员的“四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让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知情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前提条件,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做到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把真实的情况真实地告诉党员,激发党员的荣誉感,尊重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党内事务管理是落实党员民主权利的关键,要坚持行之有效的“三会一课”制度,按时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坚持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决策,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渠道,尊重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党内选举对党内民主具有本质性意义,要完善党内选举候选人提名方式,经过民主推荐,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逐步扩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尊重党员的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党内监督是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保障,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重点保护好那些依照党章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违法违纪的事实的党员,尊重党员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弘扬正义。二是党组织负责人要树立民主意识,增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自觉性。要树立党内权利属于党员、党内权力由党员授权的正确的权利本源观念,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党内的重要地位不是随职务与生俱来的,客观地看待自己,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要树立党员一律平等的观念,破除党员权利由组织或领导赋予的潜规则,清醒地看到党员平等地享有党章所规定的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与党员的主体地位与生俱来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无权剥夺的,自觉接受党员的批评监督。要尊重党员的政治参与需要日益增长的事实,努力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三要充分尊重党内不同意见。每个党员都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自由地发表不同意见。“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35页)。“没有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能承认行动的一致”(《列宁全集》第11卷第302页)。党内民主的实际,就是容许不同意见的提出与讨论(毛泽东,《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6-1938)第660页)。先进的思想,也只有在各种思想交流、对话、辩论、碰撞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舆论一律、话语垄断只能扼杀思想,而不能激活创造性的思维以及自觉自愿地达成思想共识。“不怕人家讲错话,就怕人家不说话”(《陈云文选》第三卷)。只有广开言路,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切实保障党的统一行动;只有尊重少数派、聆听反对者的声音,党组织才能始终拥有摆脱谬论的康复能力。当然,讨论问题是必要的,争论是必需的,但是争论一定要有范围,正如陈云同志说的,“要在党内说,在你的那个党支部,或者在你的机关,按照组织程序和组织原则,严肃地提出来”(《陈云文选》第三卷),以便防止党这个无产阶级的战斗部队堕落成为争论俱乐部(《斯大林选集》上卷第155页)。尊重不同意见不是说对错误思想容忍迁就,而是要通过讨论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引导党员。

  上级要尊重基层,增强服务意识,关心爱护基层党员干部。从党的构成看,无产阶级政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的统一整体,基层党组织是基础。从党内权力的授权关系看,基层党组织是党员直选,其权力是党员直接授权;其他党组织成员的构成,是由基层党组织代表选举产生,实质上是党员的间接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员权力主体地位并未动摇。因此,上级党组织要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为此,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而现实生活中,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一是作风不实,倾听基层意见不够。很少真正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作细致的调查,以致真实情况摸不准,实际问题看不到。二是官僚主义,考虑基层的难处不够。布置工作任务超越基层的承受能力,提出工作目标脱离基层的工作实际,督促工作落实不尊重群众的实践,动不动就是 “不换思想就换人”,逼下级作假,逼下级扰民。三是形式主义,违背基层工作的规律。乐于出思路喊口号,一个将军一个令,不尊重客观规律,不注重工作的连续性,劳民伤财。因此,一要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问计于民。政策是党的生命,制定科学的政策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进行政治领导的核心。而政策的威力不在于制定其机关的大小、人员职务的高低,在于它是否符合当时的历史特点和群众的需要与觉悟,而客观形势与群众情绪都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上级党组织在制定政策时,既不能搞命令主义,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群众的自愿原则,也不能搞尾巴主义,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一定要以党员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出发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使政策符合群众的需要与觉悟,赢得党员群众的赞成与拥护。二要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践,求知于实践。政策是不是正确,能不能为群众所接受,都要通过包括党员在内的群众的实践来检验,而检验的正确方法之一就是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首创精神,尊重他们的实践成果,坚持正确的,纠正错误的,这样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支持基层党组织工作和关心爱护基层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和关心基层党员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广大基层党员、干部长期奋斗在一线,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多、工作压力大,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党员,设身处地地体谅基层党组织的难处,满腔热情地支持和帮助基层组织做好工作。(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来源: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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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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