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 甄小英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
什么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事业胜利的保证。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的主要载体。党的纪律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当然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也有约束力,可以归为制度一类。这其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是党章,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高的效力,是总章程、总规矩,全党都必须一律遵循。
党的纪律有两大突出特点:第一,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是民主、科学的纪律。列宁曾给党的纪律下了一个定义: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讨论自由、批评自由,就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全党智慧,形成统一意志,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纪律,就是保障全党意志得以实现的纪律,因而是自觉的纪律。党的纪律根据形势任务和党的状况的变化而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发展和完善,具有民主性、科学性。第二,党的纪律是严格的铁的纪律,是平等、统一的纪律。它对整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在党章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从宏观上讲,抓党纪主要抓三个方面:第一,要建立健全党的各项纪律规矩。党内法规不在多,关键是提高质量。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内法规进行了建党以来的首次清理,并进行法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了五年规划,用制度规范如何执政。第二,通过学习、教育等各种方式,让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熟悉党内纪律法规,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按照什么尺度做。第三,严格执纪,加强对党纪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包括我们各级党组织来严格地执行纪律。任何人违反了纪律,一定得让他付出代价,让每个人都明白纪律是红线,不能碰,碰了就要受到惩处。
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组织纪律修养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也是党根本的组织纪律。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重要本质特征,就是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民主政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马克思、恩格斯从建党之初便把党内民主确立为工人阶级政党的基本政治原则,就是要建立一个不同于个人集权的密谋组织或少数人掌握权力的贵族组织,也不同于松散的无政府主义团体的新型政治组织。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制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把“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写入党章。共产党从创立开始,不仅其性质就是工人阶级的民主政党,而且其政治架构、组织原则也是民主的。
列宁在俄国建立新型无产阶级革命政党过程中,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组织制度。因为党内民主的政治原则,要靠相应的组织制度去实现。民主性质的政党也可以有不同的组织原则,比如:可以实行民主联邦制、民主自治制等具体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是与松散的民主联邦制、地方党组织各自为政的民主自治制等相区别的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在政治民主基础上实现党的组织统一、行动一致、使党具有生机活力和强大凝聚力、战斗力的制度。有些干部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视下属为马仔、家奴,把党内平等的同志关系,扭曲为君臣关系、猫鼠关系、帮派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这是违背党的组织原则行为,也是背离党的性质的行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独立王国,都是严重违纪行为,是破坏党的行为。
民主集中制体现出以下基本原则:
党内平等原则。所有党员在党规党法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开原则。党内的重大事务要及时地使广大党员了解。只有公开,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增强其政治责任感,也有利于对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及领导人实行自下而上的公开监督和批评。
多数决定原则。即凡属党的重大问题,都应在一定范围内交党员代表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坚持多数决定原则应与保护少数结合起来,应允许少数人发表不同意见,并在党组织做出决定以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在赞成和不赞成意见人数差不多时、不是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时,应暂不进行表决,待深入讨论,多数人取得共识,再作决定。
选举原则。选举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除了党的派出机构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党的领导人和党的领导机构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不称职的领导者,党员有权按一定程序罢免。
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制度,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领导集体。党的领导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关系,重大问题表决中,一人一票。凡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及重大事项的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等,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监督原则。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所有党员都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尤其要接受权力委托者——广大党员和党员代表的监督。
纪律原则。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共产党不是松散的俱乐部。党的民主集中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在党内生活中必须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自由与纪律有机统一起来。没有党的纪律作保证,党内民主就不可能实现。党内民主理所当然地包含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在政治纪律方面,它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组织纪律上,它要求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四个服从”。
民主集中制是科学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党的组织纪律,它反映了党的内部关系,党组织之间、党员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同级之间的关系,它是党内生活、整个党组织的活动,党的体制、机制和运行规律的条文化、规范化。
自觉用民主集中制规范自己的言行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要自觉用民主集中制规范自己的言行。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一要提高我们的组织觉悟,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党的组织。二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关心和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同时遵守党的纪律。党员要积极对党内事务发表意见,党组织作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继续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执行。为什么?一是你认为组织决定错了,有可能是你的认识不正确。如果你认为组织这个决定不正确就不执行、他认为那个决定不正确也不执行,那党组织就不可能有任何实际有效行动,就是一盘散沙。二是你的意见是正确的,但党内多数人还没有认识到其正确性,你只能一方面执行党的决定,一方面在党的会议上、在实践中,用事实说服多数人,只有多数人认识了真理,才会改变错误决定。新中国成立前夕,周恩来举毛泽东的例子说,成熟的党员要善于发现真理,而且善于使多数人掌握真理,善于去实现真理。三是遵守“四个服从”的纪律,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特别是党的决定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也要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执行党的决定。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反对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既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又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权威;既要反对封建家长制、一言堂,对上闹独立性,对下压制民主的个人专治主义倾向,又要反对否定党内集中统一原则,脱离党的领导的无政府主义、极端民主化倾向和软弱涣散。任何党员干部都不能把自己管理的地方或单位变成不听党的指挥、不受上级组织约束和党员监督的“领地”。不论什么人,都不能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把组织变成个人的工具。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各级领导班子如没有集体领导,就不可能把握正确方向,实行科学决策;没有个人分工负责,集体决策就不可能有效执行,集体领导会落空。重大问题要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不能大事小会决定,小事大会决定,重要的事个人决定。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反对个人专断。集体决定了事情,要按照分工,对个人分管的事情切实负起责任来,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团结是大局。实践反复证明,团结出生产力、出战斗力,团结也出好环境、出好干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求党员干部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维护团结。主要领导要平等待人、宽容大度、集纳群言,遇事多通气、多商量、多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做到总揽而不包揽、信任而不放任、果断而不专断;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相互补台,做到服从而不盲从、到位而不越位、分工而不分家。要以健全的党内生活为保障促进团结协调。要以严格的纪律维护团结。对那些搞帮派、搞宗派、搞小圈子,任人唯亲,封官许愿,以及造谣生事、把党委内部讨论的不同意见散布出去,加以歪曲,挑拨离间,拉一部分人支持自己,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及必要的党纪处分。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的关系。在重大问题上一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但是,又要尊重和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中,少数人在执行决议的前提下,保留意见,不断申述他们的正确意见,有利于纠正错误的决定。少数人的意见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尊重他们,不歧视和压制少数,有利于他们在实践中接受正确意见,放弃不正确的意见,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在决策时,能够听到各种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可以使我们在决策时把问题考虑得更周全。党内就怕鸦雀无声,怕不敢讲真话。
(责任编辑: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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