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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检察监督

发布日期:2015-07-15 09:08:46 来源: 作者: 点击:1901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检察监督                

 ——第四届互联网法律工作者年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此次年会。大家可能都知道北京前不久成立了市检四分院,但是四分院到底是干什么的,也许大家还不甚清楚。今天我将以新成立的四分院为切入点,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四分院的检察监督工作。

提到四分院,我们首先就会想到一个关键词——跨行政区划司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司法改革方针。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挂牌成立,与之前刚刚成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一样,这四家机构成为我国跨行政区划司法的试点单位。

一、 何为跨行政区划司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往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遵循了行政区划的级别设置,也就产生了通常所说的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重叠的现状。而此次改革并非打破这种现状,而是试图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此种诉讼格局设计主要体现在案件来源上。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管辖为例。目前,四分院管辖的案件以下几类:(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4)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5)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二、为什么要设置跨行政区划司法?跨行政区划究竟要跨越什么?

首先,跨行政区划司法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所言“设立跨区域中级法院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在审理行政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和食品安全案件中,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

其次,跨行政区划司法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司法公正。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人员选任更加专业、严格,内部机构更加精简优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

三、 跨行政区划司法下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四分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检察监督范围更加专业化。与一般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处主要监督普通民商事、行政案件不同。四分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分为三类,一是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二是四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三是以北京市地方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案件类型集中,专业性强。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或者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监督领域更加广泛。四分院的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对于案件的事后监督层面,还将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拓宽监督领域。而涉及到互联网领域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纠纷将更多地纳入四分院的管辖范围。

试点跨行政区划司法,对于新组建的四分院来说,荣誉与担当并举,机遇与挑战并存。新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希望能继续加强与互联网协会等各领域法律工作者间的交流合作,互通有无,共同进步!

 

                     (民行处 郝利凡)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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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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