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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推进刑事公平正义 ——《法律的尴尬》读后感 法律政策研究业务组 宋杨

发布日期:2015-07-15 08:56:19 来源: 作者: 点击:2050次 字号:增大 减小
  

   最近我读了一本书《法律的尴尬:刑事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这本书的作者叫陈世和,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本书中,他以律师的视角,对近年来发生的30多个刑事案例进行了剖析,并透过具体的案例,提出一些引人深思的问题。

这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实践对理论的反叛,理论与实务的纠缠,理论对现实的无奈。作者通过对律师会见难的思考、对贪污受贿入罪起点的反思,揭示了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的“反叛”;通过对陈水扁羁押案的思考、对量刑辩护中检法冲突的观察,说明了传统刑事法理论所面临的来自实践的挑战;他的分析还触及了房管局长“天价烟头”案、“李庄案”、“赵作海案”等有争议的案件,并由此进一步梳理了“理论对现实的无奈”。

通过阅读这本书,促使我思考的问题是,近年来,如何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了宏伟蓝图,对我们检察人员而言,要有效地推动刑事司法公正实现,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就势在必行。只有以先进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武装我们自己,强化我们对法治理念的信仰,将制度建构的内在精神贯穿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预期才能实现。今天我的发言主题是对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一点思考。

从理论上而言,“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司法观念是人们对司法这一社会现象的看法和见解的总和。司法观念一旦形成并内化于心,将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司法人员的行为选择。”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与现代司法文明需求相应的一种司法理念,无论对刑事法律制度构建,还是具体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们的一些司法人员执法依然还被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所笼罩,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障的现象不时出现,被“降格处理”的疑难案件因“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而疑云顿消。而在法治文明发展的新时期,我们要构建刑事司法公正,就必须结合而今的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司法文明发展趋势,树立起“人权保障优先”,“程序公正优先”,“无罪推定优先”三大刑事司法理念。

一、树立人权保障优先的司法理念

人权保障优先的理论价值就是自现代刑事法治产生以来,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做出合理的价值平衡。多年的刑事法治实践也证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于另一方的理性根据”。然而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刑事法律制度的预设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总是存在一定的先天性失衡,需我们的立法者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制限制国家刑罚权力的扩张,以制度规范检察权的行使,最终保障社会个体的权利。

在《法律的尴尬》一书中提到了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赵振晌的侄子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先后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在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2010年5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决定撤销省法院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赵作海于5月9日被释放。从赵作海案我们可以看到,缺乏人权保障理念的支撑,过于注重打击犯罪,轻视保护的执法理念,不但落后于现代刑事司法发展的理念更新需要,更滞后于整个刑事司法文明发展。这一系列存在的问题督促我们必须进行司法理念的更新,积极树立人权保障优先的执法理念,全面推进刑事司法公平正义。

二、强化刑事程序公正理念认知

最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念斌案,2006年7月,福建福州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陈炎娇、丁云虾两家人用餐之后,多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2006年8月7日,念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带走。从2008年到2011年,念斌先后四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物证的采集、检验是否符合程序,毒物检验是否涉嫌造假,念斌是否在遭受刑讯逼供后做出了有罪供述。

可能在很多类似念斌案这样的案件中,有截然不同的两方面观点,究竟案件的真相如何我们很难看清,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司法公正,就要扭转过于看重实体公正的传统执法理念为提倡程序公正优先。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过程”,做好了程序公正,我们就可将正义的实现以看得见的形式展示给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实现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展示刑事司法公正的兼顾,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积极践行无罪推定理念

无罪推定既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其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有效地行使辩护权,以抗拒强大的国家追诉权。虽然无罪推定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理念,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指导原则,强调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实行的是一种带有浓厚纠问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而言,刑事司法人员是否树立了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观念直接关乎着他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能否公正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让证据还原案件的“法律真相”。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传统办案思维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社会公众和司法人员都难以接受无罪结论,对定罪期望过高。正如有观点所指出:“在许多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没有被推翻或得到合理解释,法官就作出了有罪裁判。”因而,变革传统司法习惯维持所依赖的有罪推定司法理念,对于我们推动刑事司法公正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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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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