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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案件 维护法律公平--检察事业追梦人赵鹏

发布日期:2014-10-21 13:14:48 来源: 作者: 点击:2827次 字号:增大 减小
  

   2012年4月,赵鹏同志办理了由延庆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罗明华抢劫、盗窃案。审查中赵鹏发现,罗明华并非单独作案,而是与赵京京、罗伟亮等多人共同实施了抢劫出租车司机、盗窃商店的犯罪行为。由于案发后赵京京等人被抓获归案,而罗明华潜逃并在一年后才投案自首,因此法院对罗明华案件审理前,已经对赵京京等人的犯罪行为做出了生效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二审案件应当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因此赵鹏认为,对罗明华案件的审查不能仅仅限于罗明华本身,还应当对他的同案赵京京等人的处理有所了解。但是卷宗中并没有赵京京等人的判决书。于是赵鹏通过内网系统查找到了赵京京的判决,审查后,赵鹏认为延庆法院对赵京京的判决有误。该判决书认定了赵京京分别伙同罗明华等人在两天内抢劫4位出租车司机的事实。赵京京是组织者,他要求同伙分别从北京城区打黑出租车到延庆县,赵京京在延庆县城的路口上车,然后要求司机将车开到延庆县偏远地带,之后便持刀对司机进行抢劫。以此方式每天陆续抢劫两次,两天内抢劫了4人。
  
  看完判决后赵鹏认为,赵京京在两天内分别对4名出租车司机的抢劫行为时间相继,抢劫地点不同,应当认定为4次抢劫。属于抢劫罪规定的多次抢劫的情节,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延庆法院却没有认定此情节,仅以抢劫罪的普通情节对赵京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且延庆检察院对该判决亦未提出抗诉。据此,赵鹏认为延庆法院对赵京京所作的判决可能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发现上述问题后,经领导同意,赵鹏与延庆检察院公诉处进行沟通,要求延庆院公诉处对赵京京抢劫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查。延庆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后认为,赵京京确实应认定为多次抢劫,延庆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故提请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2013年2月,经检委会决定,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2013年8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了赵京京系多次抢劫,并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
  
  作为承办人,赵鹏对这个案件存在的两点总结有二:第一,体现了二审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全面审查。这种全面性不仅体现在正在审查的案件上,而且体现在对关联案件的审查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达到改判效果,从三年六个月到十年,改判幅度较大。第二,体现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延庆检察院通过本案的提出抗诉,也加深了对多次抢劫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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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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