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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检调研文章--“网络钓鱼诈骗”案件特点、检察机关办案难点

发布日期:2014-12-22 14:13:50 来源: 作者: 点击:2270次 字号:增大 减小
  

   “网络钓鱼诈骗”案件特点、检察机关办案难点及应对措施

  
  摘要: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的案件呈高发趋势,网络诈骗案的高发,蚕食社会诚信、危害经济发展,必须严厉打击。本文通过总结一分院近年来办理的此类案件的特点,梳理办理案件中认定的难点,以达到有效此类犯罪的目的。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此类犯罪危害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社会危害面广且后果严重,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在涉网违法犯罪案件中,网络诈骗 数量众多。从司法部门近年来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网络诈骗案件来看,“网络钓鱼诈骗”在所有网络诈骗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网络钓鱼诈骗”是指: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利用虚假打折等优惠信息诱导消费者登录克隆网站,以骗取用户的账号及密码,或不法分子通过欺骗用户点击实质为木马的虚假链接,使用户误认为进入正常网站,在用户输入购买商品使用的用户银行账号和密码后完成诈骗的犯罪方式。
  
  一、以“网络钓鱼诈骗”为代表的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
  
  笔者对2014年一分院办理的“网络钓鱼诈骗”案件进行总结,梳理出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钓鱼诈骗”案件呈现的特点,具体如下:
  
  1.从犯罪主体来看,人数众多,组织松散,呈现低龄化趋势
  
  以一分院办理的董涛、董浩等人“网络钓鱼诈骗”案为例,涉嫌犯罪的人员百余人,在案的二十二人,上述犯罪团伙成员分为“写码人”、“租码人”、“拉单人”、“免杀人”、“洗钱人”等不同角色,团伙成员之间靠QQ进行单线联系。此外,犯罪主体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上述案件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中,年龄在22-28岁的有14人,占人员比例的64%,其中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2人。另一起侦查机关移送我院审查的“网络钓鱼诈骗”案件中,在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中,不满18周岁的有二人,1人17周岁,1人年仅15周岁。
  
  2.采用新型犯罪手段,技术性、隐蔽性强
  
  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制作、编写实施诈骗所用的木马程序,制作、编写使木马程序躲避杀毒软件查杀的“免杀”程序,专业性、技术性强。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完成人员组合、信息传递、资金流转等犯罪环节,犯罪隐蔽性强。且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作案时均使用多个QQ号码和资金转账账号,一般情况下,在诈骗完成后即对诈骗使用的QQ号码和资金转账密码予以销毁,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收集证据。
  
  3. 危害面广且后果严重
  
  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对被害人的选择随机性强,辐射面广,导致此类案件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遍布全国各地。犯罪团伙在短时间内即可获取巨额财产,且赃款被团伙成员快速的通过网银等途径被转账和提取,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危害后果严重。
  
  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过程中会遇到诸如管辖权争议,认定财产犯罪或计算机犯罪等各种问题。但此处重点讨论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最核心的问题——证据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
  
  1. 关键证据缺失,无法形成认定犯罪所必须的证据链条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环节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认定网络诈骗犯罪所需的关键证据、核心证据,严重影响诉讼的效率和打击犯罪的效果。这些关键证据包括对起获的程序做出是否为木马程序或恶意程序的专业鉴定意见;认定主观明知和共同犯罪的核心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进行勘查的书证材料;犯罪嫌疑人犯罪时使用的支付宝、快钱之间的转账书证等。上述关键证据的缺失,将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做出处理决定。
  
  2. 因证据缺乏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后续侦查工作影响较大
  
  对于此类犯罪,侦查机关往往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由于此类案件受到“报案的被害人少且分布面广”、“认定犯罪的鉴定或书证的出具及提取需要较长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侦查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关键的、认定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又不符合附条件逮捕的所规定的条件 ,故检察机关只能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处理决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一旦被释放,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面临的风险和难度进一步加大。
  
  3.一些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导致实践中对一些案件的认定产生不同认识
  
  以电子证据为例,电子证据是查办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虽然刑诉法已将电子证据作为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但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出示、辨认、质证等活动缺乏统一的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对在案的电子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存在分歧。
  
  三、为有效的打击、预防“网络钓鱼诈骗”犯罪,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作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
  
  为更有效的打击犯罪,北京市公安局于2011年成立了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专门负责侦办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活动。一批业务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较强的侦查员查办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但在办理网络诈骗的案件中,我们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证据意识不强,侦查方向有误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涉罪分子进行批捕或起诉,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为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此种模式有利于更加有针对性的开展打击犯罪的活动,提高查办、侦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以检察建议、追诉追捕建议为抓手,多措并举,延伸检察权的行使,助推网络安全
  
  对于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侦查机关能及时取得而因主观原因没有及时取证”、“一些售卖游戏点卡的公司涉嫌洗钱”等问题,若符合发出检察建议和追捕、追诉建议的条件,应及时汇报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高质量、执行性强的建议或移送线索,使检察权得以充分、有效的行使,助力网络安全保障。
  
  3. 与公安、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交流和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
  
  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通过更加积极、主动的与检察机关内、外部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方式,改变“为了办案而学习”为“主动学习”,强化互联网相关知识,提升办理此类案件的实力。
  
  4. 完善相关立法,推进司法解释的修改,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惩处力度
  
  网络犯罪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而日益猖獗和肆虐,而且犯罪的形式不断变化,手段更加智能和隐蔽,现有的刑法典和司法解释难以适应上述变化。如我院在审查中发现,两高在2011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有“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构成犯罪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鉴定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获取的如被害人支付宝的账户和密码等信息很难认定为“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一般认定此信息为“身份认证信息”,而后者要求犯罪嫌疑人需要获取500组以上才能认定犯罪,但侦查机关能够查证行为人获取500组以上信息的难度较大。若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将上述标准放宽,也是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5. 加强对此类诈骗犯罪的预防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网民对“网络钓鱼诈骗”犯罪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多种方式向公众介绍网络诈骗的方式、特点及预防技巧,警告网民不要轻信陌生人,更不要给陌生人转账,让网民对网络陷阱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广大网民的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与水平。此外,检察机关也要同时向社会公众宣传要在被骗后及时报案,并增强保存汇款单据、网络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的意识,以便侦查机关取得打击犯罪的关键证据。
  稿件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庞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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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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