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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检调研文章--女性溺婴案件的实证分析

发布日期:2015-01-04 12:45:20 来源: 作者: 点击:2217次 字号:增大 减小
  

   社会转型期流动女性溺婴案件的实证分析与司法回应

  
  本网讯:内容摘要:近年来,未婚妈妈杀婴案件频频见诸报端,一次次触碰着法律的天平,也挑战着人们的良知。文章以北京市近三年来发生的溺婴案件为基础,通过类案比较分析,剖析类案出现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一系列预防措施,以期可以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女性溺婴现象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罕见,古今中外皆有之,但因其对家庭伦理构成严重伤害,往往是社会大众不愿提及的敏感领域。近代以来,女性溺婴行为已经引起不少人类学者、社会学者和法律学者的关注,他们分别从各自领域出发考察和论证了这一现象在人类社会每个历史时期存在的普遍性和差异性。“溺婴”原本指将初生婴儿置于水中淹死,后来引申泛指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实行的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由于避孕技术落后,加之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以及生活贫困等因素的影响,女性溺婴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展成一种社会陋习,如清代江西地区“溺女之习,由来已久”,贫困人家“习于溺女,再育者鲜,甚且一举即溺之”,中等人家“仅留一二,余皆溺之” 。我国在解放后一度根除了溺婴陋习,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增大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家庭婚姻伦理观念发生了巨大转变,未婚少女妈妈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社会伦理和法律伦理问题不断冲击着世人的神经,而溺婴行为就是其中最为极端的表现形式。
  
  一、社会转型期女性溺婴案的新动向
  
  (一)北京市外来女性溺婴犯罪案件的总体现状
  
  近年来,北京市外来女性实施的溺婴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仅在2013年就连续受理的两起未婚少女妈妈溺婴案。为了实现对涉案少女帮教、挽救最大化,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为了更好地预防此类家庭悲剧的重演,一分检成立了专项课题组对未婚妈妈溺婴犯罪展开了实证调研。根据课题组收集的统计数据,2011年至2014年间全市累计发生未婚妈妈溺婴案件8件8人。从案发频率的正态分布上来看,几乎每年都有此类案件发生,且涉案的犯罪行为人均为来京务工的外来年轻女性,具有明显的群体指向特征。同时也注意到,这种破坏人伦底线的犯罪案件在比例上已大大超过由年轻女性实施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情况令人堪忧。
  
  (二)北京市外来女性溺婴犯罪的特点
  
  1、溺婴犯罪行为人具有低龄化和低学历化的未婚女性特点
  
  通过对调查样本的分析显示,涉案的8名溺婴行为人均为90后年轻未婚女性,其中年龄最大者20岁,年龄最小者16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高达62.5%。她们当中的大多数人还是生理和心理均未发展成熟的懵懂少女,过早地步入社会却又涉世未深是其共同特点。上述低龄化趋势也折射出这些问题少女生活的另一个侧面,那就是受教育程度低。据调查样本显示,涉案的8名女性中除了1人具有高中(肄业)学历之外,其余人皆为初中及以下学历,比例达87.5%,且她们当中多数人存在中途辍学情形。这些少女由于受生理年龄、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一旦未婚先孕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却又不知道正确行事。
  
  2、溺婴犯罪行为人均为在京务工的城市外来流动人员
  
  这些问题少女都是从各地来京打工的农村人员,属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一员,家庭经济状况普遍比较困难。她们小小年纪就过早放弃学业,从偏远农村来到大城市,远离自己的家乡和亲人,通过外出打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计。她们由于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在城市中所从事的多为收入较低的服务行业,工作稳定性差,且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缺乏社会关心和关注。
  
  3、溺婴犯罪行为人均系独自生产且产后立即杀婴
  
  从刑法学意义上而言,该类案件的涉案类型及犯罪手段既包括杀害行为,也包括遗弃行为。据调查样本显示,涉案的8名少女都是在公共卫生间自然分娩,在诞下婴儿后立即采取了主动杀害行为,且犯罪手段十分残忍。如有的是用绳索或徒手扼压婴儿颈部造成婴儿机械性窒息死亡,有的是从高楼将刚刚生下的婴儿摔下,还有的是将婴儿放在马桶内反复冲水致其溺水死亡。由于这些问题少女均系未婚怀孕,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她们都不愿让包括家人在内的其他人知道这件事,因此在生活中往往都极力掩饰自己身体的变化,面临生产时她们也都选择了独自面对,甚至不敢去医院就诊,在经历了危险的生产过程后,她们在恐惧无助、掩饰羞耻的心理支配下采取了杀害亲生骨肉的行为。
  
  4、溺婴犯罪行为人作案后均表现出强烈的后悔与自责
  
  一分检未检处通过调查发现,溺婴女性作案多出于无知和冲动,她们知道怀孕后并没有进行相应检查,也没有为婴儿降生做相应的准备,突然产子后,怕被人发现,为了保住脸面,情急之下不择手段,事后又追悔莫及。在诉讼过程中,这些未婚妈妈大多表现出极度的后悔和自责,在开始她们往往沉默不语,回避关键问题,在被要求回忆案发经过时,面部表情急剧变化,时而发呆凝望,时而低头啜泣,难以掩饰恐惧和痛苦,在谈及实施杀婴行为时,往往泣不成声。她们当中有些人由于心理压力大而选择了主动投案。据课题组对溺婴犯罪行为人家属的回访调查,在案发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她们的精神状态都比较差,能够意识到自己亲手剥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也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但是最害怕的就是自己的隐私被其他人知道,在相当长的的时间内她们都将生活在自责和担心之中。
  
  二、外来女性溺婴犯罪成因分析
  
  (一)微观系统因素(个体成因)分析
  
  1、新时期未婚女性的性生理发育趋前,性心理发育滞后
  
  自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足进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青少年女性人群由于营养状况好转、饮食失当以及某些化妆品含有激素等原因而导致性成熟期普遍提前,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是青春期开始及结束的年龄发生变化。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最新人口学研究结果表明,女孩进入青春期的年龄明显早于其母亲一代。改革开放初期,女孩性成熟期一般是在十六七岁,而到了本世纪初期,已经提前到十二三岁 。但是,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计划生育国策的影响,年轻人结婚的年龄有日已推迟的趋势,使得从性成熟到初婚这段被社会学家称之为“性待业期”的时间被无形中延长。青少年女性在这种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协调的“性待业期”,往往对两性、恋爱、婚姻产生强烈的好奇心,理智难以约束情感,感情容易支配行动,处在既想控制又难以控制的矛盾之中,此种起伏不定的心理状态增加了盲目发生性行为以及孕后溺婴的潜在可能性。
  
  2、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意识淡薄
  
  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未婚妈妈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对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也并不了解,她们对自己生出的婴儿并没有将其视为法律上一个独立的人,更没有尊重婴儿人身权利的法律意识。这就造成了她们将婴儿视为自己的“东西”,可以随意处置,对于婴儿的生命并没有珍惜的意识,以至于孩子一出生就将其置于死地也没有什么顾虑。
  
  (二)中距系统和外衍系统的因素(家庭及学校成因)分析
  
  1、问题孩子与问题家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教育和影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着举足轻重的深远影响。未成年人的许多行为模式和习惯都是在其家庭潜移默化的熏陶中形成的,一般来说,每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不良的家庭教育因素也是导致未婚女性溺婴的重要原因。从青少年获取青春期两性知识途径的调查可知,父母在子女的两性教育方面存在缺失甚至是刻意回避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许多父母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非但不对子女进行正确的两性教育,反而将两性生殖健康知识视为与子女沟通的禁忌、敏感话题加以排斥。根据课题组对100位家长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3%的家长不愿意与孩子谈论性话题,有的还为此训斥孩子。当家长被问到选择何种方法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时,78%的家长认为两性知识是“孩子长大了以后就自然而然知道的事情,不需要针对性的教育”。此外,家庭结构或家庭功能的不健全往往对子女缺乏必要的监管和约束,甚至无法发挥最基本的家庭教化功能,使其子女容易在成长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学校两性知识的普及的失声及缺位
  
  学校作为个体社会化的关键场所,肩负着传道授业的双重职责,在教授普及传统学科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价值观念,使其德、智、体、美全面方综合发展。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学校在两性教育、生命教育、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甚至是缺位,成为未婚少女妈妈溺婴案频发的潜在因素。根据课题组对本市300名职高学生开展的青春期健康知识需求和知晓程度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的学生中,近20%的学生表示对青春期常识仅有一些了解,而有足够了解的不足8%,绝大多数学生通过网络、影视、书籍和朋友等途径获知两性生殖健康知识,而通过学校获取这些知识的学生只有5%。尽管我国有多部法规和文件都规定将青少年生殖健康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应在普通初中阶段开满相应学时的青春起教育课,但目前实际的情况是,学校往往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而轻德育,两性教育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如在某起溺婴案件当中,犯罪行为人与叫不上大名的所谓男友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因体瘦怀孕征兆不明显,后其怀胎十月尚不自知,虽然已感觉身体时有不适,但自己误以为是胃疼,没有及时去医院诊治,直到临盆前的阵痛才不得不去附近的诊所就医。而诊所当值的蹩脚医生亦将其误诊为消化道炎症。在输液“治疗”期间,犯罪行为人在诊所女厕产下一名婴儿,惶恐之下将婴儿用手捂死遗弃后案发。
  
  (三)宏观系统因素(社会成因)分析
  
  1、贞操及婚恋观的转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也受到国外两性文化的冲击。人们对贞操、处女的价值观念相对淡化,这并非思想上的放纵,而观念上的更新。与此相关,人们对性错误的态度也比以前宽容大度许多,处在青春期的少年少女更容易也更早地接触婚前性行为,同时她们也容易受到同龄群体的不良影响和消极示范而成为过早食用两性禁果的受害者。
  
  2、大众传播媒体的错误指引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电视、网络有关性的信息过多、过滥,使青少年面临着过多的性刺激。许多影视节目和书刊杂志对“一见钟情”、“一夜春宵”式的性爱关系过度美化和渲染,是让青少年对性产生错误认识的重要因素,并可能教唆和引诱青少年性行为发生 。网络上也会传播些一些颓废、黄色下流的信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由于正处于身心成长发育时期,她们思想单纯、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对外界事物都充满着极大的好奇和探究心理,其注意力容易放在一些新奇、刺激和不健康的情节上,继而由盲目地崇拜、机械地模仿,发展到一味地追求。可以说,近年来因为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3、社会转型期两性人际关系的变化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无论社会结构、组织和个人的观念和心理都经历了并仍在经受着空前的变化。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城市化与人员的高度流动性的现象也相应产生。在这一过程之中,不仅大量农民暂时或永久性地进入城市,而且许多城市居民也处于前所未有的流动中。人员的高度流动性和城市化使人们更多同陌生人进行交往。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人以及周围的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这就使他们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从农村到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很少有人在自己的家乡发生婚前性行为,不仅机会很少,而且为了维护在当地名誉也不敢做出这种行为。相反,在陌生人社会之中婚前性行为的情况就大量增加,从而导致未婚妈妈杀婴犯罪行为的逐渐增加。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互联网几乎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诸如“陌陌”、“微信”等手机社交软件拉近了陌生男女亲密交往的空间。在涉案的8个未婚妈妈中,其中有6个人是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陌生男子相识并很快发生性关系,很多人甚至连对方真实名字都不知道就断了联系。
  
  三、外来女性溺婴犯罪的司法回应
  
  未婚妈妈为掩饰羞耻而杀害自己新生婴儿的“溺婴”行为属于故意剥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确定无疑。但是通过对案件深入分析后发现,这些年轻生子的“未婚妈妈”在社会经历和案发原因上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青春期情感的需求增加、家庭关爱不足和正确性教育的缺乏导致这些少女成为未婚妈妈,产子的惊恐加之法制意识的淡漠、辨别是非能力的较弱,种种原因最终又造成其以身试法。这些未成年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她们虽身触法律,本人既是嫌疑人,但同时更是受害者,案发后往往承受巨大的身心伤害。对她们来说,接受法律处罚是必须面对的第一步,而接下来更重要的则是面对这一事件对其今后人生的影响。作为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必须通过办案帮助这些未成年人走出阴霾、正视错误,摆脱自我封闭和悔恨交加的状况,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实现帮教、挽救的最大化。
  
  (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点开展人性化帮教举措
  
  司法机关在办理溺婴案件的同时,应当深入总结未成年人及其周围群体所面临的成长问题及成长缺陷,并以此为依据对其开展教育型、感化型、矫治型和知识普及型多维度帮教措施。如在讯问此类嫌疑人时不仅应坚持以谈心的方式提问,而且要寓教于审,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理知识、法律知识、社会常识的普及,引导其正视现实,重建生活信心。
  
  (二)积极落实未成年人刑罚处遇宽缓化的刑事政策
  
  该类犯罪因是母亲将自己亲生子女致死,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家庭内部,归案后一般认罪悔罪,应尽量减少羁押强制措施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例如,我们在办理某起未婚少女溺婴案过程中,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羁押必要性,认为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但其家在外地,在京缺乏必要的监护条件,直接适用取保候审存在一定障碍。为此,我们与某公益组织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确定由该组织为其母亲提供临时工作岗位,解决了母亲在京生活费用问题,进而解决了该少女在京缺乏有效监管条件的问题,积极落实对未成年人慎捕的方针。
  
  (三)根据个体特殊情况适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此类犯罪嫌疑人触犯法律,一般本人身心均受到一定影响,形成心理障碍。为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从法律与心理两个方面进行帮教,帮助排解情绪,调适心理,促使其更加客观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真心认罪悔罪。我们在办理溺婴案件过程中,针对嫌疑人存在心里障碍问题,曾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疏导。咨询活动结束后,嫌疑人表示一直以来压抑的情绪得到了极大的缓解,并表示今后会积极的思考问题,用心理咨询师讲解的方法及时排解抑郁的情绪。
  稿件来源:市检一分院未检处张青聚、庞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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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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