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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会欣律师权威解读债转股

发布日期:2016-04-15 11:19:23 来源: 作者: 点击:480次 字号:增大 减小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会欣律师

 

    近日,银行为了处理不良资产,“债转股”又被提及。其实早在1999年至2002年,中国就曾实施过“债转股”,并将其视为国企脱困的三大政策之一。现在债转股呼声再起,有消息称,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成为试点银行。

 

    债转股,就是把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成银行对企业的股权投资,是银行资产保全的一种方式,也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

 

    2015年银行年报显示,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仍在不断攀升,多家银行不良率继续上升。从银行业总体来看,银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较上季末增加881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7%,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就是如此背景之下,债转股又被重提。

 

    债转股之所以被提出来当做减轻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的一个重大举措,必然有其优势:

 

    对企业来说,债务转为了股权一并转移了出去,企业负债可以立即抹掉一笔应偿还债务,分子变小,同时在资产端增加了等额股本,分母变大。债权人一下子变成了“自家人”,没有了债务的压力。获得了时间和资金上的宽延。让在破产边缘的企业一下子就活过来了。

 

 

    对银行来说,对于那些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若直接破产清算,可能债权人的回收比例极低(比如10%),各方觉得不划算。而如果各方让步,达成重整,债权人减免一部分债务,并展期,让企业维续经营,恢复生产,逐步偿还债务,可以使各方债权人的回收比例大幅高于清算(比如50%),债权人价值最大化。因此,与清算相比,若能实现重组,是一种各方共赢的方式,而债转股是重组的一种。若企业连还利息都很困难,但债权人认可其经营仍有前景,则可实施债转股,债权人成为股东,从而减轻企业付息压力,逐步改善经营。等到股份增值,股东(原来的债权人)再择时退出。

 

    对国家来说,让这么多企业破产,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让他们就这么破产了,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国有银行的资金损失,更多的还包括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这些企业破产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所以银行通过“债转股”也有利于稳定住目前的市场局面。

 

    当然“债转股”也不是万能的,至于这种处置方式的效果,则很难一概而论,取决于重组成功与否。如果成功,企业股权增值,银行将其高价转让,则可实现全额回收原债务的本息,甚至还会有不错的盈利。如若重组失败,也可能无法收回。根据《商业银行法》(2015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二年过后如果仍无结果,原本能通过破产程序收回的资产,“转股”之后就成了没用的废纸。

 

    债转股可以实现企业降杠杆,但最终能否带来盈利能力增强,从上一轮债转股来看,结果并不乐观。当时,债转股企业580户、债转股金额4050亿元,时至今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仍持有一些当时留下的股权未能处置变现,其中不少是难以处置、无人愿意接盘的。而当下的经济环境与上一次债转股最大的区别在于,上次债转股五大行均未上市,因此是半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次债转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国企均已上市,因此,债转股的结果很可能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

 

 

    而且债转股具有非常强的负反馈,如果每个贷款人都想着债转股免费使用资金,那谁还还钱啊?企业会不思进取,等着国家政策扶持。也会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大量增加。谁是最终买单者?国企和银行最大的股东都是财政,上一轮债转股就是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因此,最后的买单者是财政或者央行。债转股最大的弊端还是在于会形成民企和国企的不公平竞争。部分本来应该淘汰的僵尸企业会再度死灰复燃,然后挤占更多的经营资源。

 

    银行借款是债权,普通股是股权,这二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具有不同的期望收益、收益形式、风险和流动性。银行提供借款,其预期是按时收到利息和本金,获取事先约定的收益率以及预期内的流动性。而股权投资具备高得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的收益率和获得收益的时间都是很难预知的。

 

    因此,债转股这种处置方式虽然有降低不良率、避免大幅折价转让等优点,但缺点是资本消耗大,风险很大。为了严控此类风险,稳定银行的发展,国家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就明文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面对如此慎重的局面,银行选择债转股企业需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防止成为逃避银行债务的工具,且规模总量上要适度可控。由于转股后占用银行资本上升,为确保债转股顺利推进,下一阶段应鼓励商业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避免对信贷投放形成掣肘。

 

    一方面,银行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不良处置、债务重组是高度非标准化业务,都是一事一议,由债权人、债务人、相关方各方协商,寻找一种各方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债转股是其中一种方式,不是惟一方式,更不是所谓的大面积推广的“主流”方式,需要考虑当事的负债企业是否适用。一般来说,暂时连付息都有困难,但前景仍有希望的困境企业,适合采用这种方式。

 

    另一方面,银行还要考虑自身财务、监管的影响。债转股受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法》(2015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严格地讲,债转股也不算“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股权”,目前先参考这一条)又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处置期(即二年)内风险权重为400%,很高。而若超过处置期,风险权重即高达1250%(比不良资产的风险权重要大一些,当然不良资产自己的风险权重也不低)。 

 

    银行会根据自己的财务、监管指标斟酌使用,也不是想用就能用的。要注意选择好债转股的对象,不宜在那些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中搞债转股等等。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在“债转股”这样大好政策之下,要深入继续体制转型,努力做到扭亏为盈。不能一直依赖国家政策的扶持与银行的帮扶,如何通过改进自身来立足于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才是企业的重心。

 

    对国家来说,太多太刻意的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命运就要交由市场去主宰。当企业不能适应市场,负债累累难以为继的时候,继续给与支持很难说是帮了他还是害了他。而且过多的干预对于市场经济秩序也有不良的影响。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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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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