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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慈善活动,旨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该法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信息公开和促进措施等领域的12章112条法律规定,将在增加慈善组织供给、规范慈善组织发展、构筑慈善公信力三大方面有力地推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了社会建设的新思路。其中,慈善事业作为现代社会的第三种分配机制,其所独有的保障弱势群体生存权益、促进社会融合、加强社会共同体认知等社会建设作用由此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和思考。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收入分配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影响深远的重要课题。收入分配问题处理得不好,会引发不同社会阶层的心理失衡。基于对慈善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认识,中央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对于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的积极作用。
但是,反观我国的慈善事业现状,慈善组织社会化建构不足、慈善诚信缺失、慈善资源配置失衡等问题已经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甚至基于一些极端公共事件还形成了一些“慈善不善”的偏差性社会认知。这些已经阻滞了慈善事业发挥出正向的社会建设作用。促进慈善事业发挥出积极的社会影响力,共同培育社会的慈善文化,需要认识到现代慈善已与“扶危济困”的传统慈善有了四个主要差异。第一,传统的从事慈善活动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而现代慈善的主要担纲者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能力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慈善事业发展水准。第二,传统慈善多“授人以鱼”,以扶危济困为主要内容。而现代慈善虽同样关注弱势群体,但更注重的是“授人以渔”。第三,传统慈善活动的范围主要是熟人社会的熟人之间,受地域限制极大。而现代慈善已经通过互联网跨越了地域,甚至国界的限制。慈善已经成为国家间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第四,传统慈善活动的社会效果取决于求助人的个人行为。而在现代社会,慈善组织及其创立的慈善活动平台已经成为决定慈善活动社会效果的主要因素。
与传统慈善相比,时代已经赋予了现代慈善和慈善活动以新的内涵。这就要求,在寻觅发挥慈善事业的社会分配功能的过程中,认清现代慈善组织化发展的基本脉络,把握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建设作用,紧紧围绕慈善组织这个核心培育发展慈善事业的土壤。
增加慈善组织供给
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社会建设,离不开多元社会主体这个要素。在慈善领域实践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建设指导思想,首先要培育多元的慈善活动主体。目前,我国登记注册志愿者超过1亿人,占人口总数的7.27%;社会组织65.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6万个,基金会471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2.7万个。其中,民办的非企业单位等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数量仍然占比较少,普遍存在规模小、资源少等问题。在2015年社会捐赠总量992亿元的大篮子中,官方、半官方的慈善组织所获得捐赠数量也占据绝对多数。这就说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格局离慈善社会化的发展目标仍有差距,急需打开新生慈善组织的发展空间。此次《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设立的登记制度,取消了设立慈善组织的“婆婆+妈妈”双重审批制度,无异于为慈善组织的快速生长打开了制度瓶颈。一方面,《慈善法》明确了设立慈善组织的登记主管机关,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另一方面,《慈善法》严格规定了三十日的审批工作期间,有效预防了审而不批等可能妨碍慈善组织新设的情况。
规范慈善组织发展
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的社会,需要“强国家强社会”的基本格局。这就需要在国家和社会建设的诸多领域,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作用。在慈善领域更多地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作用,需要建立与慈善事业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激励制度,即激励社会多元主体主动、积极地参与慈善活动。据统计,我国1000多万个正式注册的国内企业中,99%的企业没有做过慈善捐赠。这说明,我国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组织的慈善捐款意愿极低。与美国、瑞典等高慈善捐赠比的国家相比,与慈善活动相匹配的激励性制度的缺失恰是重要的制度根源。现行的3%的企业免税比例和美国11%的免税比相比,吸引力相对较低。此次《慈善法》从国家法律的高度第一次明确了规定了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向资产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预见,在上述立法精神的指引下,在相关税收征管部门的积极落实下,《慈善法》新规必将会对潜在的慈善捐赠人群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
构筑慈善公信力
《慈善法》规范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将在有效构筑慈善公信力的基础上,促进慈善事业发挥积极的社会价值。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是构成慈善组织合法性基础的要素之一。没有公信力,慈善将不复存在。一段时间以来,“郭美美事件”“天价帐篷事件”“基金会联名抗税事件”等的接连出现,严重损伤了我国慈善事业和部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培育社会的慈善文化,发挥慈善事业的积极社会促进作用,都需要筑牢公信力这个根基。《慈善法》抓住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要害问题,在慈善组织规范和慈善活动规范两个维度建构了夯实公信力的制度基础。在规范慈善组织的维度,《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慈善组织负责人任职禁止性规定、慈善组织法定终止情形、慈善组织清算等法律制度;在规范慈善活动的维度,《慈善法》规定了慈善公募和私募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慈善捐赠的财产范围等规则,规定了慈善财产的范围及其使用等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有效地防范了损害慈善公益本质的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明晰了慈善行为的边界,对于正本清源地树立慈善活动的公信力无疑极有裨益。
慈善代表了人类道德发展的方向,慈善事业启示着人类共同体的美好建设梦想。《慈善法》为社会保留了一块远离利益、求真唯善的空间。毋庸置疑,它所倡导的慈和善,将在慈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助力中国社会走向和谐。 (王静)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李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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