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消息,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今年将提请审议,这是《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发布于2017年8月,其中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主要为改善近两年来私募基金制度体系中指导、公告、问答文件庞杂,没有一部统一的规章细则对这些文件进行提炼、总结的混乱局面。
如今,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对行业规范化管理的制度需求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至善基金了解的数据,截至2018年2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管理规模的共19923家,平均管理基金规模6.03亿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097家,较1月份增长0.94%;已备案私募基金70802只,较1月份增长2.48%;管理基金规模12.01万亿元,较1月份增长 2.08%。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4.21万人,较1月份增加1181人,其中,已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员工人数20.36万人,较1月份增加2984人。
这些不断增长的数字反映了私募行业蓬勃发展的现状,但不能忽视的是,这一傲人成绩背后还面临着私募行业发展不均衡和“二八分化”的问题。根据至善基金的分析,目前私募管理人的分布规模不仅受到区域经济发展等结构性因素的限制,还受到部分地区私募基金自身信托关系不明确、投资及融资功能不清晰、市场化信用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因素的制约。要改变当前的现状,既要从市场制度与市场行为不匹配的视角思考,也要从监管层面考虑如何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决策和协调职能,将目光聚焦于推动现代化行业治理体系的建立。
因此在至善基金看来,要实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就必须提高相关立法的质量,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至善基金认为,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汇集了大量此前零散见于各法律、法规、规章的各个管理、监管要求与规范,形成了成文的行政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等方面进行规范,由此可以更好地完善私募基金已经建立起来的多层级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雪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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