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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食品药品纠纷案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1-12 12:34:49 来源:人民网 作者: 点击:1318次 字号:增大 减小
  

 人民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 杨孟辰)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以下简称《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辉认为,舌尖上的安全直接关系国计民生,《规定》中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今年的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也将正式实施。据姚辉介绍,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就是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所以,《消保法》无疑是《规定》制定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同时,《规定》的出台,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适用消保法、统一裁判尺度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在内容上,《规定》对于《消保法》当中涉及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做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例如实体性问题上的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程序性问题上的举证责任承担、公益诉讼,等等。

姚辉以为,《规定》的内容非常紧密地契合了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反映比较强烈、司法实践中也广泛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亮点很多,比如,对于“知假买假”者,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也统一了人民法院以往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同认识。再比如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的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细化了之前法律当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对于现在方兴未艾的网络购物,也专门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适应了现代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其他还有关于“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民事责任优先等等。

随着现代侵权法的发展,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共同侵权领域内,连带责任适用的扩张已经成为某种趋势。姚辉表示,这不仅可以体现在共同侵权理论的演进过程中,也体现在各国的立法中。我国的消保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之前对于虚假广告当中的或者一般侵权法意义上的连带责任都已有规定,但是对于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的规定均较为原则。从审判实践当中来看,由于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复杂等多种原因,相关案例也并不多见。姚辉认为,此次《规定》中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在其第11条第二款当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姚辉以为,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安全直接关系国计民生。这个《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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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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