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财政局今天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其中规定,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举例来说,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起付标准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
5万元以内部分,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0000元;
5万元以上的部分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7332.5元;
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
目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随着起付标准联动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3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
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此外,大病保障还将向特困群体倾斜。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者 刘欢)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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