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资料图)
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责任重大,必须坚持中立。 (CFP/图)
原题:错案密集平反 最高法的想法和办法
最高法院首次受访剖析错案成因与对策
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25日在广州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的讲话《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有学者认为,文章呼应了十八大强调的“宪法法律至上”理念,令社会看到最高法院的新气象,是近几年最好的一篇大法官文章。
此次会议的简讯发出时,就引发法律界强烈共鸣。六千多字的讲话稿,对冤假错案成因进行深刻反思,强调公检法要相互制约、要重视辩护律师作用。
“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
“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
“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
无罪判决为何难?最根本的还是有罪推定思想。
非法证据为何难排除?难点在于举证,也有待法官敢于坚持原则,只要认定刑讯逼供,就要把非法证据坚决排除。
辩审冲突如何化解?法官要坚持居中、公正、独立,对于辩护人当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申请,法官依法能同意的都应该同意。
聂树斌案为何迟迟没音讯?最高法院“很关注这个案件”,最高法院和河北省高院“毫无疑问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进入2013年,许多人发现法院在“变”,密集的错案平反最实实在在。舆论猜测,这是周强履新最高院院长后发起的一次集中清理行动。
“我们没有搞运动式的统一行动,”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负责人否认了这种推测,“周院长很重视,发现一件,坚决纠正一件。”
不过,几个重大错案相继曝光,震动了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长文对冤假错案作出直率反思。他说,冤假错案给法院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
究竟哪些问题导致法院在疑案判决中出现偏差,哪些现实困难让法官无法作出无罪判决,什么样的司法积习左右着法官判决,怎样的制度变革能从根本上减少冤错案的发生。近期,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司改办负责人和相关资深法官及有关学者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
他们总结了在这批错案中暴露出的三大审判问题:没有坚持居中裁判,和公检配合多、制约少;疑罪从无原则没有得到坚持;非法证据难以大胆排除。“这些方面我们都做得不够好,不够有决心。”
据透露,最高法院相关部门正在起草一份《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将对错案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给出“药方”。
有罪推定思想还未根除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布,福清爆炸案五名上诉人无罪。
法院敢于如此下判,勇气非凡:这两起案件得到纠正的背后,既没有被害人“死而复生”,也没有“真凶”出现。
同样是平顶山中院,既可以两次判李怀亮死刑,也可以宣告他无罪,标准极为分裂。在错案中二审法院(一般是高院)的表现则往往是很“纠结”:屡次发回重审;“留有余地判死缓”,即“疑罪从轻”;或干脆搁置,即“疑罪从挂”。
其实,真凶浮现与否,不应当是宣告其他人无罪的必要理由。在法治社会,“疑罪从无”是基本常识,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继续追查真凶,那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早在1996年,“疑罪从无”就写入了刑诉法。外界普遍疑问,中国的法院为什么很少直接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院对此作出解释: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总体上非常低,主要跟中国的诉讼结构有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也适用同样的证明标准,达不到标准就不能提起公诉;法院定罪也是这个标准。同样一个案件,同样一个证明标准,不同的三机关办理,无罪判决的案件自然就少了。
最高法一位资深法官还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比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更加严格。执行这样的标准,进入中国法院的刑事案件,无罪的可能性确实会更低。“这些冤错案件,没有坚持这个证明标准,所以就出了问题。”
综观几个典型错案,“最严格的证明标准”都走了形,有的甚至凭口供就作出死刑判决。在福清纪委爆炸案中,当时某领导曾指示要根据“两个基本”,将该案办成铁案。一位资深刑事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个基本”是严打时期的刑事政策,当时的司法环境是以惩治犯罪为主,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要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但实践中变成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
最根本的是有罪推定思想。一些法官在开庭之前,可能已经潜意识里将被告人当做“犯罪分子”,在庭审中更表现出偏向控方的倾向性,甚至给人“未审先定”的感觉。一些律师提出无罪判决率太低,是在抱怨辩护工作不被重视。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在一审和二审时,律师都曾指出DNA样本与被告人比对不上,很可能是第三人作案,但法庭“不理睬”。几年后,警方重启DNA鉴定,果然比对上了另一个死刑犯。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沈德咏说,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不仅存在,而且还比较大”。
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
在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中,替警方诱供的“狱侦耳目”袁连芳被意外发现,成了推动此案平反的关键。
刑讯逼供一直被认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1998年,最高法院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刑讯逼供所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5月,两高三部专门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曾被寄予杜绝刑讯逼供的期待,但来自最高法院的调研表明,“总体情况不是很乐观”;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外界也不看好。
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举证。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举例,比如嫌疑人说在侦查机关作的口供,是屈打成招,手被打伤了,一查确实是受伤了,但怎么受伤的,又举不出相关的材料和线索,这就很难排除,法官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在审讯和拘留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很难取得和保存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法官判断时心里虽然怀疑有刑讯逼供的可能,但还是要靠证据说话。
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难?新刑诉法有许多配套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控辩双方如果对证言有不同意见,又影响到定罪量刑,证人不愿出庭的,就需要强制相关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办案警察要出庭对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开始审讯到结束,不能间断,不能剪辑,全部证供都要呈堂;羁押讯问制度,只要逮捕都要到看守所去讯问,防止在其他场所刑讯逼供,到看守所外去只有两种情况,一个是找证据,一个是看现场。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未来会进一步推动侦查取证的合法化,“尽管排除有难度,但我们的原则是,对于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要坚决排除;只要认定刑讯逼供,法院就要把非法证据排除。”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已有一些地方法院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而浙江省高院再审张氏叔侄强奸案时,正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重大命案中的适用,被法学界认为具有风向标意义。
在文章中,沈德咏再次强调了他在多个场合反复讲的程序公正优先,“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他把法律制度比作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除了老老实实承担责任,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法官的压力
据媒体报道,在李怀亮被无罪释放之后,检方公开称,此案不是“错案”而是“疑案”,还暗示受害者家属在上级领导来视察时,“让他们喊大声点,让领导听到”。此案曾因在案卷中出现一份受害人家属书写的“死刑保证书”引发舆论哗然。
现实中,一些冤错案件确属疑案。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分析,有些案子不是完全没有有罪证据,比如,有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有被告人的认罪口供,有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条件的证据等;比如讯问笔录里有多次有罪供述,可被告人到法庭上就翻供了;有罪供述可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但没有排除。
“人被杀死了,尸体还摆在那儿,社会压力大,又有一些有罪证据,最后种种原因,就酿成了一个错案。”他说,因为担心放纵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个别法院这时候就顶不住压力误判了。
沈德咏在文章中指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他直言,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对于所谓影响审判的“各方面压力”,公众或舆论通常理解为来自公检法内部或者党委政府的政治压力。在福清爆炸案中,原本检方对是否批捕其中的一名嫌疑人有不同意见,但在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还是批捕了。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现在党内和公检法内部,司法环境总体趋好,“党委干涉个案的情形越来越少”;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后,法院该判就判,该放就放,该宣告无罪就宣告无罪。“我们原来顾忌公安、检察机关的一些因素,现在普通刑事犯罪里面确实是不多了,尤其是暴力犯罪案件更是不多了。”
许多法官称,更多的压力来自社会,尤其是当重大杀人案件发生——受关注的著名冤错案件多属于此类。
“哪一个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遇害不痛苦?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就希望法院为他们伸张正义,”一位资深法官说,“媒体、社会都很关注,受害人家属经常到法院上访,甚至引发报仇酿成新的命案。这些压力只有身在其中才能真正体会。”
压力最大的莫过于基层和中级法院,“每个法官都要依靠当地的各种关系来生存,整个家都在那个地方,这个案子怎么这样判呢?这种压力是无形的。所以法官有时往往不敢独立地作出判决,宁愿往上请示,让上一级法院帮助承担这种压力。”受访的一位法官在地方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都担任过刑事法官,“这种体会确实很深”。
长期以来,主导民众和司法官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沈德咏以有较完备司法制度的西方国家经验,试图说服民众接受这样的事实:要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是无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他说,冤假错案一旦坐实,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无济于事,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虽然福建省高院在福清纪委爆炸案中顶住了压力,从未作出有罪判决,并最终宣布五名上诉人无罪,但此案中的错误被媒体发现并持续报道长达7年仍迟迟不改,有关部门因家属、律师维权“错上加错”,令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伤害。
很希望看到好律师好辩词
2013年4月26日,周强就任院长之后的最高法院,首次向社会打开大门。座谈会的主题就是“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受邀嘉宾包括17名法学教授,还有3名律师。在微博上活跃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直言不讳:“法院如果和学界、律师界始终处于紧张关系,想提升司法公信力,一点希望都没有。”
辩审冲突事件进入2013年以来仍有发生。律师认为法庭不够中立:从进门开始,律师要被安检;在庭上,辩护意见被斥“与此案无关”不能表达;因旁听受限,律师在庭上录音拍照,等等。尤其当律师要求法官回避时,矛盾一触即发。2012年初,审理“黎庆洪涉黑案”的贵阳小河法院法官创下了一天驱逐3名律师、警告、训诫十余人次的记录,此后,不少律师自动成了“死磕派”。
4月25日,最高法院在广州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沈德咏说,律师“死磕”法官是一种奇怪的现象。他告诫全体法官,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沈德咏态度鲜明地要求法官反思: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
首席大法官和一级大法官的表态,被视为最高法院对改善律师地位和权利释放出的积极信号。最高法相关人士表示,过去一段时间虽然有一些律师和法官对抗的事例,但总体上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应该恶化,而是应当大大改善,“我们也一直在作出努力”。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三十多年的最高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我在审案的时候,其实很希望能看到一个好的辩护律师,见到一份好的辩护词,因为这能给法官很大的帮助,特别是杀与不杀的案件,只听一家之词肯定不行。如果辩护律师能收集更多证据,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我们会更容易发现问题,防止出现错判。”
他说,实际诉讼中,控方力量往往很强大,辩方在调查取证时处于弱势,因此更需要在庭审中让控辩双方去交锋,法官居中裁判。“审判的基本原则就是居中、公正、独立,这也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只要做到这一点,一般就不会跟律师产生直接的正面冲突。”
这位老法官认为,对于辩护人当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申请,法官依法能同意的都应该同意,这就是程序公正。当然,检察官、律师、证人等,都要遵守法庭纪律,“法庭上,不应当有任何一种力量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要让法官直接审案定案
在与周强座谈时,南开大学教授侯欣一提出建议,从当下的一些标志性的案件入手,最高法院给予及时的回应,迅速给出最终的结果,“让大家看到法治的希望”。
推进裁判文书上网、与媒体负责人座谈,首次邀请媒体参加宣传工作会议,围绕司法公开,最高法院动作频频。
沈德咏认为,法院及时公布真相是消除对所谓“错案”疑虑的最好办法。他说,“许多案件是否确为错案姑且不论,但由于长期拖延,真相迟迟不公布,让法院极为被动,最终结果无论如何都难以赢得信任。”
这番讲话不由令人想起万众瞩目的聂树斌案。最高法院没有回避这一问题。相关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最高法院很关注这个案件,“最高法院和河北省高院毫无疑问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至于有人担心所谓“真凶”王书金二审久拖未决,会否已被执行死刑,最高法院回应,“绝对不会,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会依法开庭审判。”
要真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法院内部最迫切的改革到底是什么?
部分来自实务和司法研究领域的人士均表示,对于法院,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审判管理,都要遵循司法规律。5月29日,沈德咏再度以“坚决守住依法办案底线,始终把法律效果摆在首位”,告诫来京培训的新任中基层法院院长。
“审判工作机制要逐步改革,要让法官直接审案、定案。”这是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的建议。他说,“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跟你坐在家里看案子感受完全不一样,可以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察言观色’等直接的方法来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增强内心确信。”
据悉,最高法院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一份《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位资深法官说,现在的工作机制还包括院庭长审批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他希望增加法官独立审案、定案的权力,“真正的定案权就在合议庭,让审者有权判”;同时强化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的责任,特别是对事实、对证据的责任。
对于影响法官决断的上访率、上诉率等,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研究改革管理考核的指标设定问题,“现在正在改,各地都在改”。
资料2013年4起错案纠正情况
浙江萧山五青年杀人案
1995年杭州萧山发生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事件,1997年7月,杭州市中院判处陈建阳等五萧山青年3人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12月,浙江省高院判处4人死缓,1人无期。
2012年春,浙江警方通过指纹比对发现涉嫌制造其中一起案件的项某;2013年5月30日,嘉兴市中院判处项某死缓。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
2003年5月,安徽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侄叔涉嫌奸杀其搭载的老乡。2004年4月,杭州市中院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10月,浙江省高院改判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
2011年11月,DNA鉴定比对上被执行死刑的勾某。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宣告张氏叔侄无罪;5月17日,二人获得国家赔偿。
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
2001年8月,河南平顶山青年李怀亮被控奸杀同村少女。2003年,河南叶县法院判处李怀亮15年有期徒刑,后被平顶山中院发回重审。
2004年8月,此案移送平顶山中院,一审判处李怀亮死刑;2005年1月,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2006年4月,平顶山市中院判处李怀亮死缓;9月,河南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宣告李怀亮无罪。
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
2001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发生爆炸,一人丧生。2004年12月,福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曾被纪委处分过的陈科云及其司机2人死缓,其他3人有期徒刑;2005年12月,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处陈科云等2人死缓。2011年4月,福建省高院二审开庭。2013年5月3日,福建高院二审宣判陈科云等5人全部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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